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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加裝自行車置放架 辦理登記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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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25 18:3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更新日期:2008/07/25 11:31 NOWnews旅遊村台北訊

近年國人以自行車為交通工具或休閒旅遊工具之人數日漸增加,道路
上常見小客車以置放架攜帶自行車,因置放架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
北市交通局監理處特別提醒駕駛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汽車車身式樣、燃料種類等如有
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車身加裝固定式置放架依同規
則附件15第1點規定,該置放架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
機構審驗合格(張貼有審驗合格標誌CC-MARK),並繳驗改裝設備
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後才可上路
使用。

至於原廠配備置放架者,依據交通部94年9月30日函示:「88年12月
23日前新登檢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若車高量測與原登載車高相同,車主可持車輛使用手冊、說明書或
原製造廠、代理商、經銷商開立證明該車出廠前即裝有固定式置放架
之證明書,免持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得據以辦理變更固定式置
放架」。

另依據97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結論:「88年12月
23日至93年1月1日前(型式認證)領照之進口車,若原廠即配有固定
式置放架之車輛,比照88年12月23日前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
方式辦理變更登記。」

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置放架使用的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
        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
        得超過2.85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臺北市監理處呼籲市民,若已裝置有固定式置放架但車籍資料內並無
登載設有置放架,請持相關證明文件,將車輛駛至該處(臺北市八德
路4段21號)或北區分處(臺北市承德路5段80號)辦理變更檢驗及登
記,或併同定期檢驗時辦理,相關資訊可於臺北市監理處網站
www.mvo.taipe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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