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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不要臉」 買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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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09: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網路言語已經相當程度上被法律認定是公開言論,
請大家上網發帖仍是要節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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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3/20 04:34 陳佳鑫台北報導
網路買賣評價留言要注意!吳姓男子向網路王姓買家購買商品後互留負面評價結惡,
吳遂在王的露天拍賣網站內評價意見欄內留下「你真的很不要臉」等文字。檢方認為
已足以減損王某商譽,昨天依妨害名譽罪起訴王某。

王某聲稱,「不要臉」三字讓他心理上感到難堪,但吳某則辯稱其「不要臉」的文字
,是「不恥其行為」之意,是發表意見讓其他人看見,且王某先做錯事,他只是敘述
王某行為。

但檢方認為網路上的交易行為,固然是可受公評之意,但刊登「不要臉」三字於評價
意見欄,已屬公然責罵嘲弄,此評論已與公眾利益無關,不採信吳某辯詞,依法起訴。

去年六月十七日,吳姓買家於王姓賣家的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雙方溝通不良起磨
擦,互留負面評價,吳某不滿對方未於結標後主動聯繫,且未對產品提供保證,爭吵
更為尖銳。

當晚,吳某於其新竹縣住處上網至其王某的露天拍賣網站,於王某帳號的評價意見欄
內,先具體指摘王某不當交易的過程,隨後以「只能說你真的很不要臉」等字眼。

兩人於網路上繼續生爭論,不歡而散,但三天後,吳某又在王某的評價意見欄內,再
以「要不要臉阿(啊),……真搞不懂你的良知真的沒有嗎」等文字責罵王某,王某
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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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13:56:1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pighead 的帖子

禍從口出病從口入,有任何不同的意見或感受,可透過溝通來表達,當然先覺條件是要任同彼此的差異性,買賣不成仁義在,老師您說對吧。: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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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3-20 22:06: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2# 四林繁 的帖子

人生在世也不過短短數十載,到底有何好爭到惡言相向,
過個幾十年,這些所謂的深仇大恨也要煙消雲散,何況
只是個芝麻綠豆大小的衝突呢!
但是就因為有所差異,所以需要溝通,而差異是很自然的
,否則就不容易改進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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