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四林繁

病豬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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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9 14:55:23 | 顯示全部樓層
程姐你好,請問你還在執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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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9 15:27:29 | 顯示全部樓層
標準還真高....^^"
每胎分娩的頭數如果高過12頭...每頭豬應該會輕一些
除了體重標準,活力也可以當作基準
有人離乳平均18天...最小還有15天的
5kg的小豬..也算漫大的
至於保育舍30公斤淘汰
保育舍只有養到8-9週,豬頭都沒有30kg...**"
所以標準跟各場的實際生產情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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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9 16:06: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人問我是不是在執業耶?我應該算是在執業喔!

請不要要求我Po我的畢業證書、執照和特約獸醫師大吊牌,感恩唷∼∼∼

其實我只是說每個豬場在重要管制點『要有一個標準』,倒不是說『要用我的標準』,請大家不要砲轟我唷!好怕∼∼∼: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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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9 17:58: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林小弟 於 2007-8-29 10:37 發表
該如何撲殺呢

220的電

還是直接放到豬籠給載死豬的載走呢

那種方式比較好啊

一般都使用110福特的交流電連續15-20秒
當然這是比較不人道的方式

如果交由資源回收車也是可以,但是大部分好像不收"活體"病死豬
況且又在排毒.....多活一天......場內可能多死一隻


另外想請教程大姐.....瘦弱的病豬如果使用電擊方式
體內的病毒或細菌也可以"清除"嗎: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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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9 19:31:45 | 顯示全部樓層
  海濤法師曾說過 在戰場上 為了保護國家而戰一定會有重大傷亡 而人道的殺敵便是
  ”減少痛若時間 一刀斃命”......仁慈的作法

  也常常看到 久病在床 痛不欲生的人 到最後自我了結這痛苦的生命......

  所以 認清自己的行業 以行業為主 仁慈為輔 順序清楚便心無掛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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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0 01:18:17 | 顯示全部樓層
喔~程姐,我不是質疑你的說法,大概我語文能力表達不佳,讓您誤會了。實在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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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0 08:48:10 | 顯示全部樓層
peppen,

我也沒有什麼被質疑的感覺耶!網路上大家溝通討論嘛!有人問到我,看看狀況還可以,我都會儘量回答,有時候也跟大家開開玩笑,千萬別介意喔!

9v-6882,

對於電擊能否殺死病弱豬體內的病原?我真的沒有研究,好像也沒有聽老師說過,如果一定要選擇,我會說『不能』,不過,也說不定是我應該要去再多上上課、好好學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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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8-30 09:27:44 | 顯示全部樓層
程姐妳好,在請教一個問題,在統進統出或批次生產的模式下,病豬或弱小豬如何處理,目前淘汰豬須達到50公斤才可至屠宰場宰殺,從疾病防治的角度或經濟效率,都應儘速撲殺不是嗎?想瞭解歐盟或丹麥他們的作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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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9-5 13:51:37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撲殺,9月3日於鹿港所舉辦的重大豬病研討會中已有答案,先把飼養管理做好,把病豬先隔離並先給予營養較高的飼料,若7-10天沒有恢復過來,給予安樂死,弱小豬或病豬儘可能在保育段前清除,一方面是成本考量,另一方面是疾病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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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5 16:29:20 | 顯示全部樓層

各場自訂標準,但要嚴格執行

標準是什麼?對我來說,就像是跳高的竿子,標高180公分,
跳不過就是失敗,跳得過就是成功,只是屁股邊邊稍稍碰到,
結果竿子掉下來,還是失敗!
標準是誰定的,是你自己與員工要去定的,訂得高與低是你們
自己的考量,這是各場的條件與狀況不同,但是不嚴格執行就
等於沒有標準。
我個人在豬隻的生長數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小時候比大部
分同期豬隻體重小的豬豬,長大以後還是大多跟不上隊伍,第
一搶食(豬從母腹就開始競爭搶地盤與食物)與社交上都會居於
弱勢,第二這種狀況如果是因為某些次臨床性(subclinical)
疾病(這些就是臨床上看不出來的)引起的,那麼這隻弱小豬就
極有可能成為帶源者傳播給整群或同期豬隻。
所以,重視整群健康/防疫與整齊度/週轉率的飼養者都應該嚴
格執行你自己所訂定的淘汰標準。
以前在原來服務的單位之現場中,獸醫顧問及現場獸醫師與我
就將前幾年的資料全部拿出來計算,訂定出生、離乳、下保育
時的淘汰標準,還有母豬配種分娩狀況的淘汰標準等等,全場
嚴格執行,剛開始確實有些些驚心動魄,但是後來的成績與檢
驗數據都證明這是對的。所以我們才會去向做批次生產的豬友
們提出建議如此做,但是至於你的場要訂什麼標準,我實在還
是建議你長期記錄母豬、仔豬與肉豬的各項重要數字,很自然
地就會出現你自己的標準,別人給你的不一定適合你的場。

在統計上也是有嚴格標準,假設通常有兩個,一正一反,拿出
來的證據無法將反的假設在某一定的錯誤率水準(通常是5%)
之下推翻,就只好承認反的假設存在,正的假設就只能放一邊
不予以考慮;若是證據能夠證明錯誤率水準達到5%以下就放
心大聲地推翻反面假設,讓正面假設被接受。
這是行之幾百年的科學證明法則,推動了幾乎所有的科學試驗
與學理證明,稱之為反證法或歸謬法(Reductio ad absurdum
,是拉丁語中的「轉化到不可能」之意思),請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8D%E8%AD%89%E6%B3%95
從希臘哲學與數學中開始的,阿基米德老先生非常喜歡這個方
法,甚至歷世歷代以來的數學家科學家哲學家都經常使用之,
所以近代科學也是使用這方法來進行推論。
如果我今天拿到的證據只能達到5.1%的錯誤率水準,抱歉,
只能接受事實,除非你能夠拿出更多的證據讓錯誤率水準降到
5%或以下,在這些假設證明的過程中沒有官大學問大,或是
聲音大的較有力,一切只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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