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54|回復: 3 | 立院修正畜牧法 政府編預算支應衛生檢查 [複製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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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6/05 15:32
[size=122%](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畜牧法第二十九條,一改現行主管機關向屠宰場收費衛生檢查的作法,未來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若公務員因衛生檢查超時工作,才向業者收費。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劉銓忠(台中縣)、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曹來旺(台北縣)認為,政府執行衛生檢查等公務,是基於公共利益、本於職責,不應該向屠宰業者收取規費,應予免徵,以政府公預算支應。
現行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豬、牛、羊等家畜與家禽供食用屠宰衛生檢查,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修正案改為,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衛生檢查,但派員執行檢查超過政府規定上班時數,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9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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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7-6-5 2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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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私宰、保障食肉安全 屠宰場衛生檢查將由政府出錢
更新日期:2007/06/05 17:19 記者:記者郭羿婕�台北報導
[size=122%]朝野立委認為,保障全民食肉衛生安全的檢驗、防疫是政府職責,不應向屠宰場收取衛生檢查費用,因此,立法院5日下午三讀通過畜牧法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支應其費用;但若檢查時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則依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費。
修正案提案立委劉銓忠等人認為,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恐助長私宰的風氣、增加民眾食肉風險,且執行衛生檢查是政府的職責,向百姓收取規費並不合時宜,應予免徵。
提案人之一的立委曹來旺也指出,政府為照顧民眾食肉安全,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派員至屠宰場衛生檢查為公共服務之需,不應向屠宰場收費。
畜牧法經三讀修正通過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
另附帶決議,為貫徹及有效監督豬、牛、羊的屠宰衛生,衛生檢查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為建立市場完整競爭機制與維護市場效率,農委會應盡速研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經營主體朝自由化修法,以達經由政府監督管理與市場淘汰、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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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6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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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winter 的帖子
既然是全民付費,那我們這些納稅人可以要求政府嚴刑重罰那些不肖廠商
與不肖豬場囉!
權利與義務應該相符才對,每年繳稅時心裡面就非常的痛,不是繳不出錢
也不是不願意繳稅,而是繳了稅連個漣漪都看不到,更不必談撲通的聲音
了。
若能選擇出生地,我會請求上帝讓我出生到丹麥那些北歐國家,要交50%
以上的稅金,因為看得到、摸得到、享受得到政府拿稅金所做的公共服務
與制度。
[ 本帖最後由 pighead 於 2007-6-6 09:4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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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7-6-6 16: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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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pighead 的帖子
基於使用者付費者原則 出錢的人的確有權利要求政府從嚴執法
或許是我沒交錢(因為沒錢可繳) 所以......
但我還是會透過自己的方式向上面 洗腦
雖然當官的都很怕死 ( 有事沒事就只會拿依法行政來搪塞)
改變的時間可能會很慢很長很久......
但還是要繼續加油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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