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公告 一、 標售模式:公開標售,共22個區個別標售,各區域與行政區之對照詳參「『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區域與項次規劃及其數量概估一覽表」。 二、 標售養豬廚餘量:102至103年(24個月)期間本市22區之養豬廚餘約13萬1,839公噸,各區養豬廚餘量現況及未來預估數量詳參「『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區域與項次規劃及其數量概估一覽表」,惟該回收統計表僅提供參考,變賣數量仍以合約期間內機關實際回收數量為準。其數量若有增減,廠商仍應配合回收,不得異議。 三、 投標廠商資格:廠商應具有下列所有資格。 (一) 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場)。 (二) 具有廚餘高溫蒸煮設備、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 (三) 具有污水防治措施(養豬頭數為200頭以上者應附污水防治許可證)。 (四) 非屬「100至101年養豬廚餘變賣」各次標售得標廠商且因可歸責於其事由而自101年1月1日起至開標日之期間內,經機關終止契約者。 四、 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日起至101年12月 25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機關秘書室出納,領取投標須知、標單、外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五、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01年12月26日上午9時整在本局26 樓
第2會議室當眾開標。 六、 提貨地點:詳參「『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區域與項次規劃及其數量概估一覽表」以及「『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提貨地點一覽表」。 七、 履約標的: (一) 養豬廚餘:係指機關所屬各區清潔隊循線、定點(含社區、市場)以「養豬廚餘桶」回收之標的,含剩菜(飯、湯)、各種蔬菜類、各類水果的果肉及果皮、過期食品、魚、蝦、蟹等殘體、禽畜小刺骨等物,再利用用途為養豬飼料。機關所回收之養豬廚餘可能含生菜葉、水果殘餘及水分,其所佔比例依本機關實際收運狀況為主,廠商皆應配合回收,且不得要求機關進行分類、要求機關將「養豬廚餘」認定為「果菜廚餘」、要求將水分濾出以認定為「廚餘水」,或要求減少價金。 (二) 果菜廚餘及廚餘水:廠商得搭配果菜廚餘及廚餘水一併提貨。 1. 果菜廚餘:除前項之養豬廚餘外,機關所屬各區清潔隊循線、定點(含社區、市場)以「堆肥廚餘桶」回收之標的,尚可供豬隻食用者。 2. 廚餘水:機關在廚餘收集、破碎、瀝乾過程中,另行收集之液體。 八、 決標模式:採單價最高標決標,詳細規定如本案投標須知第4至6頁、參、「開標及決標規定」。 九、 拒絕簽約或履約或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處理:機關得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處置。 (一) 機關得逕洽投標該區且高於底價之合格投標廠商,按其投標金額由高至低依序洽加至原決標價(含)以上後決標,如投標金額相同則抽籤決定,合約期限則接續該區未完之期程。 (二) 機關得將養豬廚餘交付機關已有契約之其他承商處理,本機關洽本案已簽約之其他承商處理時,以得標承商價格高低決定優先順序,洽加至原決標價(含)以上後決標,如價格相同則抽籤決定,合約期限則接續該區未完之期程。 十、 提貨方式:依各區規劃共有以下3種模式。 (一) 模式一【板橋第一區、板橋第二區、板橋第三區、永和區、瑞芳貢寮雙溪區、金山萬里區適用】:機關回收之廚餘已以50或60公升廚餘桶盛裝,廠商需將該廚餘載回其再利用之場所,並清洗乾淨後,於提貨時送回廚餘回收場指定地點。 (二) 模式二【三峽區適用】: 1. 機關回收之廚餘已以120公升廚餘桶盛裝者,廠商需將該廚餘載回其再利用之場所,並清洗乾淨後,於提貨時送回廚餘回收場指定地點。 2. 機關回收之廚餘已以50公升廚餘桶盛裝者,廠商需至機關指定地點自行將機關回收之廚餘傾倒至自備之廚餘儲存桶內,並載回其再利用之場所。 (三) 模式三【模式一、二所列各區以外適用】:廠商應放置有蓋之200公升廚餘儲存桶至機關指定提貨地點,供機關回收裝運時使用。廠商應每日沖洗廚餘儲存桶,以具有去油污能力之清潔劑沖刷廚餘儲存桶外圍積垢。 十一、 變賣底價:依提貨方式訂定底價,詳參「『102至103年養豬廚餘變賣』區域與項次規劃及其數量概估一覽表」。
十二、 搭配果菜廚餘及廚餘水一併提貨之折扣與計算方式: (一) 廠商搭配果菜廚餘或廚餘水一併提貨者,於按月結算時,依實際提貨比率予以折扣。屆時廠商應繳價金額度之計算方式為: 養豬廚餘數量×決標單價×折扣率。 (二) 折扣率: R=果菜廚餘及廚餘水提貨量(公噸)÷養豬廚餘提貨量(公噸)。 (三) 果菜廚餘及廚餘水得合併計算。 (四) 搭配果菜廚餘或廚餘水一併提貨者,除非機關指定者外,應以桶裝方式收運。如由本局自行送達廠商之作業場所,廠商不得拒絕。 (五) 廚餘回收桶容積重量換算對照表: 十三、 單一廠商以得標5個分區(項)為限。 十五、 投標廠商如有疑問請洽環境保護局謝文祥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4357,或於開標前與各區清潔隊聯絡,以利提供相關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