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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原產地 9月中起強制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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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6 04:15: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2012.08.16 02:51 am

衛生署昨天預告牛肉含萊克多巴胺 (瘦肉精)殘留容許量,並預告供應含牛肉及牛肉原料食物的餐廳、小吃店,以及販賣含牛肉的盒裝或散裝食品,都需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新制預計九月中旬上路。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表示,農委會昨天預告牛隻使用含萊克多巴胺飼料添加物解禁,該局也同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牛肉中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十ppb。

另外,衛署也同時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根據預告內容,凡是販售含有牛肉 (原料)的生鮮或加工食品,不論是使用進口牛肉或國產牛肉,在其外包裝都要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不但是冷藏或冷凍牛肉,牛肉泡麵、牛肉乾、牛肉丸、牛肉咖哩、牛肉包子等加工製品,也要適用這項規定。

此外,販售牛肉及其製品的量販店、大賣場、超市等商店,以及提供含牛肉食品的餐廳、速食店、夜市、小吃攤等餐飲場所,也要標示所使用的牛肉來源,以供辨識。

至於標示內容及字體大小,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長蔡淑貞說,放在賣場櫃位供選購的包裝及散裝食品,只要內含牛肉及原料,單一字體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若是張貼、懸掛或桌上立牌的標示,單一字體不得小於兩公分,如果是菜單上標示,單一字體不得小於零點四公分。

至於在野黨要求進口牛肉應包含萊劑的標示,康照洲說,不論是國際慣例和實務都不可行,因為衛署不可能把每塊牛肉都拿來檢驗。

康照洲表示,包含預告及公告的行政程序,以及讓業者有製作標示的時間,最快九月中旬起,市售牛肉產品都要有產地標示,含萊克多巴胺但合乎檢驗標準的美牛,也可重新上架。他說,屆時衛署將發動地方衛生局展開稽查行動,預計兩個月稽查三萬家餐廳及賣場,若有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一旦查到標示不符,罰鍰則提高到四到二十萬元。

【2012/08/16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牛肉原產地 9月中起強制標示 | 食品安全嚴把關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8722.shtml#ixzz23eEC8c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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