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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geyachen

美肉品協會施壓 要求豬肉進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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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3-31 23:27:55 | 顯示全部樓層
靠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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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06:56: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蘇少儀 於 2012-3-31 17:10 編輯

摘錄自
行政命令應有法律明確具體的授權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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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的位階來看,〔憲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命令更次於法律〕。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既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亦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為避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所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而有關行政命令所依據的法律,歷次的大法官見解,一致趨向於認為「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簡單的說,法律針對行政命令之授權,不得用「概括或空白」的方式,如果行政命令欠缺法律的授權,或授權之法律欠缺具體明確的範圍,該項行政命令應屬無效,就不能生拘束人民權利義務的效力。

新訂定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既規定「本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54&arti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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