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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南投縣、彰化縣、臺中市及臺南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85080413號
主 旨:98年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南投縣、彰化縣、臺中市及臺南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一;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98-01 ,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為瞭解此次災害貸款辦理情形,請貸款經辦機構自公告日起每星期四中午前將截至前一日止辦理情形依附表二格式填製,並傳真至全國農業金庫彙報本會。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10 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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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090811172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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