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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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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5 1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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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和妨害自由罪跟科技貢獻和在公司表現良好有什麼關係?
我覺得如果把這種原因放進來是不合理的吧
如果要減刑的話
「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這種理由就夠了吧
不過被害人也怪怪的
這種事情怎麼會要人家登報道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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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5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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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台灣司法沉淪~~道德喪失~~公理不存~~清廉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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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9-4-15 2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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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素質實在.........................唉!: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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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5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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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摸乳十秒依審判無罪的翻版!如果是法官的老婆或是女兒被性侵可能就會被判死刑了!法官玩弄司法要到何時才能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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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6 1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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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原本是一對情侶....女的想分手....男的死纏.爛打..不放手..性行為原本就有了..只是後來硬上...不然女方怎願意和解.....還要登報道歉....如果是被一位陌生人上了....我看搞不好跑去自殺了..怎可能厚臉皮在那邊現....最終目的還不是要錢解決.........法官應不會笨到自己沒立場吧..這社會越來越可悲了..........人生的定義是什麼都搞不清楚......悲哀.:028 :028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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