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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解約要付違約金 消基會:吃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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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 18:5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手機解約要付違約金 消基會:吃定消費者
  許多民眾辦了手機後,發現收訊品質不穩定,在某地就收不到訊號,想要解約又被業者綁約1∼2年,於是要繼續忍受至契約到期為止。消基會今(2)日表示,消費者辦手機收不到訊號,解約卻要付高額違約金,簡直是吃定消費者,呼籲業者要提供消費者通訊品質試用期。

  消基會從2003年開始至今,總共接獲了46件民眾申辦手機號碼或無限網卡,發現收訊不良後,想要申請退費,卻必須支付高額違約金的申訴案件。

  申訴案件中,威寶電信有16件,收訊不良率為35%,是比例最高的電信業者;而其次依序是,遠傳電信14件、台灣大哥大9件、中華電信5件、亞太電信2件。

  對此,消基會調查發現,消費者申辦後發現通訊品質不良欲解約退款,因為被綁約1∼2年,是百分之百無法解約,若一定要解約,就必須支付高額違約金。

  接著消基會抽查6家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和大眾電信PHS。這些業者包括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和大眾電信完全沒有提供訊號試用服務。

  台灣大哥大僅對有台灣大哥大門號的使用者,提供1日上網試用服務,威寶電信則是依承辦店家「自行決定」是否給消費者7天的試用期,且對於通訊不良品質的認定,必須由業者進行認定才算數。而遠傳電信在直營門市有提供消費者3.5G無限網卡7天試用期,但必須支付2千元訂金。

  消基會調查也發現,6家電信業者中有5家未在網頁中公布訊號涵蓋範圍,僅有大眾電信PHS在網頁中有呈現。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舉例,美國的AT&T和Sprint兩家電信業者,皆提供消費者在簽約後有30天的試用期,消費者可在30天內無條件終止契約,且不用負擔任何違約金。相較之下,台灣電信業者沒有提供試用期,或只提供有條件的試用服務,實在很不合理。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電信業者仗著是特許行業的老大心態,通常主管機關沒有動作,業者也就相應不動,NCC和行政院消保會應該要重新檢討並制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行動電話業務營業範本。

  謝天仁也指出,台灣的通訊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的通訊品質試用期,業者應在網頁中公布訊號涵蓋範圍,消費者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且不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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