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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違憲 侵害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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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6 21:32: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去年底立法院一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今早進行公聽會。昨(25日)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台北市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專業法律人組織召開記者會指出,農再條例涉及人民財產權應以法律規定,但其將近1/4的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將可能嚴重侵害人民財產。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蔡志揚表示,根據大法官第409號解釋,人民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如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應由法律予以規範,但農再條例充滿太多空白授權,僅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已有違憲之虞。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李崇僖也指出,農再條例已違反民主精神與人權保障,徵收土地程序過於便宜行事,恐利於地方勢力行圈地之實,對民眾財產造成嚴重侵害。

草案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即可進行;不同意被劃入的私有地主,僅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蔡志揚指出,為了「農村土地活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經人民的充分參與,即核定計畫進行強制徵收或重劃,且在草案中,對於不同意被徵收的地主,也無救濟管道。

律師施淑貞表示,「整合型農地整備」中規定選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都要參加,但許多公有土地未被開發,擁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此將造成生態浩劫。另外,他也指出,農再條例鼓勵集村居住,會造成更多環境負荷,破壞生態平衡。台北市律師公會蔡雅瀅則表示,居住於農村的人,高度依賴土地生活,簡化土地取得程序,對農民來說是很大的傷害。

2009年3月26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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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6 21:52:48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第二十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與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予以限制。       

說明:農業生產污染與廢棄物堆置,以及外來不利土地利用行為,是現階段農村發展面臨之重要問題。為追求安全無毒之舒適生活環境,應同時對農業生產與生活環境作必要性之管理。

這一條可能對養豬農民影響比較大,只怕以後肥了假農民(建商),瘦了一群靠天吃飯的真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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