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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寵物及飼主權益 寵物業管理新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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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7 16:34: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2:05】
〔中央社〕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今天表示,已完成「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訂,新增寵物買賣及繁殖限制等規定,規範寵物得以買賣年齡及條件,強化寵物登記及流向管理,保障寵物生命權。

畜牧處指出,為落實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的管理,農委會配合去(20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的「動物保護法」,修訂「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畜牧處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與原「寵物業管理辦法」相較,主要是修正適用範圍、專任人員資格、寵物業飼養場所,以及主要設施基準等規定,以加強寵物繁殖業者的管理專業及落實動物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規範內容,畜牧處表示,新增規範包含「寵物買賣及繁殖限制、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寵物買賣之晶片植入及資訊文件、配種繁殖紀錄及保存年限」等規定,以規範寵物得以買賣的年齡及條件,強化寵物登記及流向管理。

畜牧處長許天來呼籲業者,上述相關辦法是期望強化寵物業繁殖及飼養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犬隻買賣流向,減少棄養情形,進而保障寵物及飼主的權益。

同時,藉由寵物業的查核及評鑑制度,提升寵物產業品質及形象,期望業者配合新規定營運。

他並說,由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與原「寵物業管理辦法」的規範事項有所差異,農委會已請各縣(市)政府依地區需求訂定宣導緩衝期,積極向所轄寵物業者進行宣導,輔導業者符合修正後的規範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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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7 21: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支持!!
我覺得這樣對寵物或是飼主都很有保障!!
這些都是權益!有養寵物的人應該都要看一看!
這早該出爐了!!: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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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7 22:29:20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屏寵87號
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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