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18|回復: 1 | 監察院糾正斃死豬案,相關機關已強化釐訂防範措施 [複製鏈接] |
|
文號:5460 98年02月18日
有關監察院針對斃死豬管控鬆散、流向不明提出糾正案,農委會為強化斃死豬流向管控,業依行政院指示,會商環保署、衛生署等相關機關,針對糾正事項重新釐訂「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
農委會指出,行政院90年核定「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因相關機關陸續增列加強措施,造成該防範與實際執行之措施不一致,確有重新檢討必要。因事涉環保署、衛生署及該會之權責,該會遂依行政院指示,於98年2月10日邀集這些權責機關開會檢討,重新釐訂「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針對養豬場源頭管控(斃死豬棄置場外、未達3,000頭養豬戶列入事業廢棄物申報管制系統管制)、道路攔檢、違法清除處理斃死豬、違法屠宰活豬行為、上游冰存私宰斃死豬肉「私設冷凍庫」、稽查市售肉品及宣導教育等部分釐訂分工、加強管控措施。。
農委會表示,會議研商之具體防範措施奉行政院核定後,由各權責機關自訂列管考核標準,並加強對所屬執行機關管考。為免掛一漏萬及因應未來再有新增措施或法令,該會議決議,由各機關秉持權責分工檢視,倘有未列入之具體防範措施者亦須一併加強落實執行。
農委會指出,96年農業統計年報斃死豬數量雖達246萬頭,但死亡豬隻約85%係為30公斤以下之初生仔豬,無流用價值。農委會為防範有利用價值之斃死豬被流用,已全面開辦豬隻死亡保險,並針對養豬場斃死豬處理設施與紀錄加強查核,斃死豬非法流用相關案件已由94年發生16件降至97年發生3件。惟為徹底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之發生,仍須其他相關機關及檢、警、調之協助配合。
農委會說,斃死豬處理問題必須由養豬、清運及化製場業者自律自清,確實做好斃死豬申報工作,並將斃死豬依法處理。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及地方政府將加強橫向及垂直聯繫,輔導業者確實做好斃死豬處理。農委會呼籲相關業者與政府通力合作,做好斃死豬處理工作,以利豬隻產業永續之發展。 |
|
|
|
|
|
|
|
發表於 2009-2-18 19:28:08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一點 .. 我們這裡有一場因為距離掩埋場較遠 ∼ 因此,自己買了一個冷凍櫃,先將病死豬丟入,等集滿一台車的量時再一併去丟 ∼ 這時倒是犯了這一條!!又有的詼了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