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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加強動物防疫機關監管疫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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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26 05:3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cna//SIG=10o749hhp/*http://www.cna.com.tw/][/url] 更新日期:2008/11/25 10:07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強化檢疫規定,也加強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管理疫情機制。

修正條文規定,化製場應設置消毒設施、設備及實施消毒作業,並由獸醫師(佐)管理場內衛生安全。化製原料運輸車應具消毒及為防漏而密閉的設備,並應由化製場或運輸業者向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合格。

若違反上述規定,化製場或運輸業者將被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滄敏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過去曾有口蹄疫情發生後,病死豬送到化製場過程中流入市面案例,條文修正後,將可加強管理機制,也防止病菌在運輸過程中一路散播。

修正條文也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者,除有刑責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還得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9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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