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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行銷保險若生爭議 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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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6 22:03: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電話行銷保險若生爭議 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中央社商情焦點 /  2008/08/26
(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2008年 8月26日電)電話行銷保單盛行,但衍生爭議不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消費者,應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且在消費者拒絕後,業者不得以煩擾方式進行推廣;而當爭議產生時,亦可要求業者提供相關錄音備份。
而當銀行行銷保險時,以銀行為要保人,替持卡人投保,並設定保險理賠款項直接撥付信用卡公司,用以代償持卡人債務,而非交付持卡人時,消基會表示,依規定,銀行不可為要保人,若銀行行銷時未完整告知服務內容,依「公平交易法」,可處 5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基會下午召開「電話行銷保險 說『好』就『保定了』!?」記者會。消基會表示,近 5年計接獲39件相關書面申訴案件,歸納 4大申訴類型,包括消費者僅透過電話與業務員談話,未見保單,契約是否成立有疑義;消費者口頭表達「嗯」、「對」、「好」等語,即被視為同意投保,並完成刷卡,寄來保單。
同時,消費者於意外發生時申請理賠,始發現「處處不賠」;受益人不明確,且理賠款遭設定為優先代償持卡人債務。
消基會提醒,當遭遇上述困擾時,消費者可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重點包括,應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消基會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撤銷,保留書面證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而在保單寄達時,消費者務先檢視保障範圍與除外條款,以確認保險種類;若發現保單實際內容與當初銷售員所推銷內容不符,尤當業者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資訊時,則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可處 5萬至2500萬元罰鍰。
消基會同時指出,在消費者拒絕後,業者不得以煩擾方式進行推廣。而當爭議產生,銀行不願承認錯誤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錄音備份。
消基會強調,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第 9條規定,電話行銷人員在進行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存備份,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兩年,且保險業不得拒絕提供。
另外,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第 7條規定,保險業者應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且年滿20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換句話說,銀行不可為要保人。
當持卡人不知保單內容,又發現銀行為要保人,替持卡人投保,並將保險理賠款項直接撥付信用卡公司,以代償持卡人之債務,而非交付持卡人時,可視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 5萬至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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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7 13:02:20 | 顯示全部樓層
把握10天內的契約撤銷權
所說的10天是從收到保單的當下開始算起的,不是保單製作完成開始計算喔
一般電話行銷保單都是用掛號寄送所以可以有日期的證明,這點要注意不要被行銷人員騙去囉。而且一般要保書都要被保險人和要保人親自簽名,代簽的保單是自始無效的還有偽造文書的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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