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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你一定要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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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10 08:40: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

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

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

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

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

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

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

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

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

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

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

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

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

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

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

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

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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