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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初審》虐待動物 罰錢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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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7 11:39: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122%]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針對虐待動物的累犯,修正草案中也將課以重罰,規定在五年內若再違反兩次以上,當事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也增訂,對於嚴重虐待動物、宰殺貓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宰殺的動物,都將處以罰鍰。在通過的修正草案第十條新增規定,對動物不得有「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也不能在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使用暴力、不當電擊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


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對動物不能未經人道昏厥,就灌水、吊掛、放血等。這項修正意味著,以往宰殺豬隻或雞鴨,在屠體有意識的情況下逕行灌水、吊掛及放血的行為,未來都將禁止。

更新日期:2007/12/07 07:30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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