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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修設備 房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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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9 16:54: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租屋修設備 房東要負責[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libertytimes//SIG=111deev6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url] 更新日期:2007/11/19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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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佳琳�高縣報導〕無殼蝸牛租屋,常因屋內設備損壞的修繕費用該誰負責,與房東爭議不斷。消基會律師林瑞成表示,除非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曾事先與房東另訂契約,否則根據民法規定,出租房屋內的設備,包含熱水器、洗衣機等,若因年久失修導致毀損,房東負有維護租賃物及修繕的責任。

就讀大學二年級的楊姓女學生,因新學期未抽中學校宿舍,只好在學校周邊找房子。楊女搬入新居不久,隨即發現浴室馬桶不通堵塞,楊女告知房東後,由房東找來水電師傅維修,事後還向她收取500元修繕費。

「第一次給完錢後,哪曉得熱水器又壞掉,房東修好後又來跟我拿錢」楊姓女學生說,她本來不想給錢,但房東卻說如果不給修理費,就要把修好的熱水器搬走,她想寒流快來了,沒熱水洗澡實在不行,無奈之下只好乖乖付錢。

林瑞成指出,房屋出租不單僅是屋舍本體,房東提供給房客的物品(如熱水器、洗衣機、電視機、冷氣機等),均是屬於出租的一部份,若非人為因素產生故障,房東須負修繕之責;但電燈或觸動熱水器起動的電池等,則算是損耗品,須由房客自理。

此外,房客可以在房東不行使修繕義務時,以存證信函告知,要求房東進行修繕,若房東仍不願維修,房客可自行僱工修繕再從租金中扣除;若是當初供給的設備短少,房客當可依民法435條要求減少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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