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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廢水致人於死 最重擬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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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5 17:1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4年 06月 05日  16:43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說,「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規定,將修正為按次處罰。(圖/記者王鼎鈞攝)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已無法有效制裁不守法事業,行政院會5日通過修法,增訂排放之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致人死傷刑罰,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還包括: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並應維持正常操作等規定,違者最高可罰2千萬元。

草案增訂受僱者揭發業者不法時之工作權保障及減免刑責之規定。

草案修正提高違反放流水標準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證者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之不法行為。

原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草案也新增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並增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及追繳之所得利益,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以確保債權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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