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139|回復: 4 | 畜牧法中有趣的幾條 [複製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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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opsad 於 2012-3-22 20:21 編輯
第 28-1 條 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家畜、家禽產業實際需要設
立各畜禽產業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參與交易之飼養戶、各畜牧團體
所屬會員、業者或所有人,收取最高不超過該家畜、家禽交易價格千分之
四之產銷調節費用。
各畜禽產銷調節費用之收取方式、計算基準、實際收取比率、繳交期限及
收取項目範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各畜禽產業基金管理會,置
委員若干人。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產銷調節費用之收取業務時,得委託代收取之機
關(構)或團體辦理。
各畜禽產業基金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短期內無法正常運作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或災情。
二、產銷嚴重失衡。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收取之產銷調節費用不敷使用。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未依
第六條規定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而飼養家畜、家禽。
二、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未依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
、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或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或其他
主要畜牧設施,未符合第五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標準。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擴大飼養規模。
四、未依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復業。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之調節措施。
六、屠宰場違反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繫留、稽留、隔離屠
宰、緊急屠宰、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
七、屠宰場經檢查違反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屠宰場設置標準或
屠宰作業準則中有關場區環境、建築、設施、設備、抽驗、清潔與衛
生作業、屠宰作業、人員衛生及健康要求、廢棄屠體及內臟之處理、
供水品質或資料提供之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
指示,為銷燬、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九、屠宰場未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經檢查合格之屠體、內臟或其
包裝容器標明相關事項。
十、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
十一、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擅自擴大飼養規模,或未
依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處理死廢畜禽廢棄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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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2-3-22 20: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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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2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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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3 1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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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牧旬刊說的全台9733戶的豬場
先不論豬量的多寡,收進來的錢要怎麼花就難以決定了,到時候又有什麼畫大餅之類的,但如果體制太小錢太少功效也發揮不出來。
拿來買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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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2-3-23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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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瓶水 發表於 2012-3-23 13:32
依農牧旬刊說的全台9733戶的豬場
先不論豬量的多寡,收進來的錢要怎麼花就難以決定了,到時候又有什麼畫大 ...
收進來的錢拿企買fmd疫苗了 四月就要花光了 其它的就不知去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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