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徹底落實源頭管制,保障市售豬肉產品食用安全 [複製鏈接] |
|
發表於 2012-3-13 18:34:40
|
顯示全部樓層
|
|
|
|
|
|
|
樓主 |
發表於 2012-3-13 22:25:25
|
顯示全部樓層
政院:徹底落實源頭管制,保障市售豬肉產品食用安全
日期:2012/3/12
資料來源:本院
行政院今(12)日發布「行政院強化查驗肉品之措施」聲明,即日起加強查驗市售豬肉產品,採取多項新管制措施,包括要求養豬場主動切結證明豬隻未使用乙型受體素等,「從源頭到消費市場層層把關」,讓「台灣豬」成為民眾安心食用的保證。
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指出,3月初政府陸續接獲民眾反應,指市售豬肉部份含有乙型受體素,甚至是各國未核准使用的乙型受體素,如沙酊胺醇。行政院長陳冲十分重視相關訊息,立刻責成農委會、衛生署查明事實並提出因應措施。
楊永明強調,為徹底落實保障民眾食用安心,行政院今日並特別發布相關強化查驗措施的聲明,明確揭示政府將著重加強源頭管制、擴大檢驗量能、強化市售產品稽查及持續逆向追蹤計4大重要方向,並列舉政府已經採取的各項積極作為,後續會嚴格要求相關單位落實執行。
行政院表示,陳院長已指示農委會和衛生署分別針對養豬場、肉品及消費市場擴大檢查,尤其對於「毛豬拍賣前」採取不定期、無預警的多元抽驗方式,檢測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
其中,衛生署6日起展開抽驗作業,由食品藥物管理局各區管中心針對全台的北、中、南、東的傳統市場、超商、大賣場、百貨公司、餐廳及肉品零售店等場所的市售豬肉產品進行抽驗,總計抽樣87件,檢驗結果顯示,87件豬肉及加工品檢體,都沒有檢測到含有乙型受體素。
農委會部分,則是自8日起分別至養豬場抽驗毛髮血液、飼料,並至肉品市場抽驗。毛髮血液部分,防檢局赴雲林縣、台南市及屏東縣43戶養豬場,抽驗毛髮185件和血液190件,其中檢出兩戶不合格。飼料部分,相關人員前往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30戶養豬場,抽驗30件飼料樣品,結果均為「未檢出」。
而在肉品市場部分,稽查人員前往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台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10處肉品市場抽驗293件樣品,結果有1件不合格。對於不合格的案件,農委會已送至地方政府依法處理,包括場內豬隻落實移動管制,於兩個月內須經毛髮抽驗合格後,才會同意其出售。
行政院表示,對於抽驗結果,陳院長已要求相關單位必須讓資訊透明,並且持續大規模抽驗,務必要讓民眾吃的安心。同時,陳院長也要求相關部會儘速落實執行各項肉品查驗的強化措施。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在今日所提出的保障國產豬肉產品安全強化措施聲明中,農委會就「強化源頭管制」提出針對毛豬拍賣市場與養豬場加強查驗,特別是新增切結證明程序,要求「自3月14日起由養豬場切結證明上市豬隻『沒有』使用乙型受體素,並由肉品市場公告養豬場是否提供切結證明」;對於未提供切結證明者,將由農委會會同地方政府至養豬場進行提前抽驗。
而對於「強化市售產品稽查管制」,衛生署將針對市售不合格豬肉產品,追查來源廠商,除銷毀產品及罰鍰新台幣六萬至六百萬元外,並將廠商公布於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附件:「行政院強化查驗肉品之措施」
行政院強化查驗肉品之措施
壹、 強化源頭管制
一、 杜絕境外非法藥品走私,加強追查及阻絕藥品供應管道。
二、 農委會將派員會同地方政府農政單位至養豬場自配飼料戶加強抽驗。
三、 針對曾有抽查不合格紀錄之養豬場提前三至七日進行毛豬拍賣前抽驗。
四、 自3月14日起由養豬場切結證明上市豬隻無使用乙型受體素,並由肉品市場公告養豬場是否提供切結證明;對於未提供切結證明者,將由農委會會同地方政府至養豬場進行提前抽驗,本項措施為全新之措施。
五、 定期發布乙型受體素檢驗結果,並落實違法養豬場移動管制,亦即不合格之養豬場皆不可上市拍賣毛豬。對於違法使用乙型受體素之養豬戶,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可裁罰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一年內連續犯者,最高可罰一百二十五萬元。
六、 輔導肉品加工業者強化自主管理機制,將乙型受體素等相關動物用藥之肉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重要管制點,以確保肉品來源安全無虞。
貳、 輔導相關單位擴大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檢驗量能,以提升檢驗量能因應後續需求。除中央畜產會之外,將輔導農委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等技術單位及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等,加入辦理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的檢驗工作。
參、 強化市售產品稽查管制
一、 依據衛生署訂定之監測計畫,強化市售豬肉產品抽驗。
二、 加強國外進口豬肉產品查驗措施,並根據風險高低抽驗進口肉品,對於不合格產品一律不得進口。
三、 針對市售不合格豬肉產品,追查來源廠商,除銷毀產品及罰鍰新台幣六萬至六百萬元外,並將廠商公布於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肆、 呼籲民間團體或業者,提供市售豬肉產品檢出殘留資訊,以利相關單位進行豬隻及肉品來源的逆向追蹤。
原始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