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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1-4-25 15: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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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質疑還是要回歸法條
依「畜牧法」第五條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
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
者。
本人以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變更為主要管理人,符合中華民國養豬協
會理監事選舉要點:第五條第三款需實際從事養豬工作及承租養豬場者(一年以上)
[ 本帖最後由 楊冠章 於 2011-4-25 15:1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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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5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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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5 1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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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1# 楊冠章 的帖子
對無知之人說的話,別太認真.........認真就輸了: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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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5 2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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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我也跟老大認識十二年了喔~~~~
是斯文了點~~~哈~~~: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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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5 2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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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楊冠章 的帖子
民國78年我打工的第一個豬場
時間過的真快22年了
加油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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