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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娃被法辦 法官斥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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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2 06:32: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四歲男童在超商拿走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吳炳桂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他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直接裁定不付審理

吳炳桂法官說,這件竊案發生在去年十二月二十日頭份鎮的一家超商,警方後來根據監視器,追出四歲男童拿走市價五百元的影印卡,當時超商已經不追究,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函送,他在本週一接到這個案子,連開庭都免了,就直接裁定不付審理。

吳炳桂說,當他看到四歲男童在警方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心裡實在很不忍,「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否則豈不要被上手銬,押上警車移送法院?」

吳炳桂回憶說,十年前苗栗市也曾有一名九歲男童,因為想吃龍眼,用石頭扔擲鄰居龍眼樹上的龍眼,被主人當場抓到,索賠時獅子大開口,男童父母付不起,主人堅持提告。男童被移送少年法庭,當時案子就是由他審理。吳炳桂說,開庭時他看到男童全身發抖、臉色發白,關心詢問他是不是很緊張?陪同出庭的男童母親說,孩子已經好幾天睡不好覺,這一幕至今仍清晰印在他腦海裡。

警方處理方式可議

吳炳桂說,「九歲的孩子被法辦都會恐懼,更別說只是四歲的孩子!」何況法有明文規定,七歲以下兒童觸法,連少年事件處理法都不罰,只能由學校、社福或醫療單位等司法以外機構處理,店員也表明不提告訴,在法、理、情都沒問題下,警方的處理方式實在可議,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傷害到孩子幼小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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