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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RCA)在台汙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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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31 13:53: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RCA污染事件紀要1966(55)年 RCA企業在台灣申請建廠核准,開始興建廠房。
1968(57)年 建廠完工,正式開工生廠。
1986(75)年 為美商通用(G.E)所併購,後發現桃園廠址土地為有機溶劑污染。
1986(75)年 桃園廠區全面裝設自來水。
1988(77)年 G.E再將所併購之RCA廠轉售給法商Thomson,原二廠半導體廠轉賣給美商HARRIS公司。
1989(78)年 Thomson公司鑽了十一口井進行地下水與土壤檢驗。
1991(80)年 Thomson公司發現該地區二十年間有機廢料排入廠區污染。
1992(81)年 停產關廠,資遣員工;營運的25年期間,前後約有九萬名員工;1975-1991年期間,勞委會曾進行8次勞動檢查,竟有8次違反安全衛生法規,違規內容包括排氣不良、未告知員工有機溶劑的危害、未標示有機溶劑類別、未作特殊健康檢查等;然而未曾勒令停工改善。
1993(82)年 Thomson將桃園廠址賣給長億集團之子公司宏億建設,準備變更為商業住宅區。
1994(83)年 6月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環保署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地下水三氯乙烯濃度高出飲用水標準數百至數千倍。
1995(84)年 環保署同意G.E不需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僅做土壤及地下水復育。
1996(85)年 GE與Thomson公司開始進行復育工作。
1998(87)年 美國GE與法國Thomson提出桃園RCA地下水污染防制調查報告。
6個月的整治無法改善地下水污染狀況,環保署宣布RCA場址為無法整治的「永久污染區」。
1998(87)年 RCA受害員工組成自救會並公佈受害統計資料。
(1059人罹癌.216人死亡.100多人罹患各式腫瘤)
1998(87)年 新竹縣、新竹市泰和里亦發現受RCA竹北廠和飛利浦新竹廠廢水(四氯乙烯)污染。
1998(87)年 勞委會進行三年期的「RCA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
1998(87)年 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2000(89)年 RCA自台灣撤資。
2001(90)年 新上任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撤銷RCA專案小組。
2001(90)年 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至行政院抗議、至立法院陳情、至外交部陳情。
第一次代理律師會議,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2002(91)年 RCA員工自救會赴美尋求國際援助。
2004(93)年 4月RCA員工自救會正式至台北地方法院按鈴申告。

八德市和桃園市的交界處,有一塊荒蕪的土地,它,就是RCA事件的主角。該土地原是台灣美國無線公司的廠房用地,在民國七十五年被奇異公司合併,民國七十七年又被湯姆生公司合併,目前由宏億及長昌所有,而在要向內政部變更土地申請為商業區和住宅區時,卻揭發出該區有不當傾倒有毒廢料,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由美國奇異公司和湯姆笙公司向環保署所提 RCA(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廠房用地)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報告中指出,經過六個月的改善工作後,該區仍然無法改善受污染的地下水,經環保署宣布,RCA成為永久污染區,為國內首例。
以下是由RCA義務辯護律師群在司法上所整理出來有關RCA環境污染災害問題的始末及相關證據。希望經由這個說明讓更多人瞭解這批RCA員工究竟面臨了什麼樣惡質的遭遇。
一、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以下稱RCA)之設廠、併購與關廠:
RCA公司於民國五十六年來台設廠(總廠設於桃園市,並在新竹市、台北市、宜蘭縣設分廠),主要生產電視及電器產品,民國七十五年桃園廠被併入美國奇異公司(以下稱GE),以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台器為主,民國七十七年桃園廠再被法國湯姆笙公司(以下稱Thomson)併購,民國八十一年關廠,將廠房及土地售予宏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RCA公司明知桃園廠有嚴重污染,卻密而不宣地關廠售地:
(一)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孟維德博士論文記載:「當初湯姆笙公司向奇異買下RCA工廠時(民國七十七年),曾經和奇異公司在合約中明訂只買工廠,不買污染,顯然那時雙方早已知道廠房的土地已有污染。後來到了七十八、七十九年間,湯姆笙公司委託美國貝泰公司(Bechtel Co.)和ADL(Arthur D.Little)公司在桃園RCA廠鑽了十一口深井,抽取土壤和地下水檢驗,...ADL公司的初步檢驗報告大概是在民國八十年左右被提出,結果顯示土壤和地下水裡含有非常高溶度的揮發性有機物。當時,這個檢驗結果引起湯姆笙公司的震驚,據說曾在新加坡的亞洲總部開會研商,並且考慮在八十年底,八十一年初來台舉行記者會,公佈污染情況和改善措施,甚至還曾模擬記者會的問答,後來因為顧慮附近居民和公司員工二十幾年來長期飲用地下水,可能引發抗爭和索賠,變數過大,再加上台灣土地昂貴,公司即將關廠,後來便決定密而不宣不做改善,賣掉土地,將所鑽的井全部封起來。」
(二)行政院環保署「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場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專案」小組第八次會議所附報告事項參,第一階段立即工作項目計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第十二項執行現況記載「美國奇異及湯姆笙公司已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將民國七十九年貝泰公司調查桃園、竹北廠資料送環保署。」該調查資料略謂:「一號及三號水井東側附近(第一區),土壤揮發性有機物測得最高濃度一,○○○mg/Kg,而五號水井西南側附近(第二區)之濃度則遠低於前者,第一區土壤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在已擴散至棲止地下水處。廠內調查範圍內之地下水均測得揮發性有機物反應,濃度以棲止地下水及第一水層最高」
三、RCA公司污染被揭露及整治情形:
(一)民國八十三年前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揭露RCA桃園廠因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處理不當,而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RCA桃園廠被揭發後,環保署便立即成立「RCA公司廠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委託工研院調查RCA工廠附近社區的二十口民井,由民井中地下水採樣分析結果,證實污染已擴散至廠區外,有部分水井的水質遭受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之污染,且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規範之飲用水標準。
(三)環保署專案小組函文內政部於污染未清除前暫停該廠址之土地用途變更作業,同時要求RCA及其母公司(奇異、湯姆笙)負起整治及改善責任。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核定污染清理工作計劃與整治基準,RCA等公司並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依環保署審閱同意之「綜合採樣計劃並整治設計報告」正式執行整治工作。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環保署舉行污染整治之審查會議,整治結果是土壤部分可以符合政府的標準,但是地下水部分則無法清除污染,地下水整治失敗。RCA公司及其母公司至此不願再負責地下水之整治,RCA桃園廠及其土地之買受人宏億建設閞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他公司提出地下水整治計劃書,於八十八年底經環保署核定通過,但迄今仍未再進行地下水整治。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20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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