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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租稅減免 全國通用
依據立法院審查中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航空城)草案,位於航空城內的國際物流業可獲得減免營所稅的優惠,財政部決定將此租稅優惠,寫入在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創新產業加值條例草案,不分區域別,全國都可適用。
促產條例的14條之1,外國公司把貨物運到物流配銷中心,從事簡易加工,再「內銷」到台灣島內,營所稅全免;但「外銷要課營所稅」。
而在航空城條例中,經濟部原本要求,外國公司把貨物運到航空城內的國際物流中心,從事簡易加工後,不論內、外銷,都可以免徵營所稅。
但是財政部對此表示反對,財政部賦稅署主張,既然要把台灣航空城建設成運籌中心,經過簡易加工後,應是「外銷免營所稅」,「內銷要課稅」。
最後航空城減免稅辦法採取財政部的主張,內銷的營業額在總營業額的10%以內,才能免營所稅,外銷的所得稅全免。而這規定和目前促產條例的14條之1的規定幾乎相反,把內外銷的租稅獎勵倒過來。
賦改會正在檢討促產條例98年到期落日後的所得稅改革,財、經兩部已達成共識,會保留國際物流的租稅減免。財政部主張,把航空城的營所稅減免優惠,放在下一世代的促產條例中(經濟部暫訂名為「創新產業加值條例」草案),則全國不分區域別,每個地區設立的物流中心,外國貨物進來,經過簡易加工後再出口,都可以免徵營所稅,內銷在營業額的10%以下免徵營所稅。
舉例來說,外國公司把貨物運送到物流中心,做簡易加工,外銷所得為600萬元,內銷所得為400萬元,則外銷的600萬元都可以免計所得,內銷的400萬元中只有100萬元免計入所得,300萬元要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發佈日期 2009.01.05
記者( 王信人�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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