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寵物買賣應依法取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雖然動物保護法沒有強制規定「提供非法買賣訊息流通」的媒體是非法,但網路拍賣卻顯然有「助長非法」寵物買賣的事實,無法規避連帶的社會責任與道德譴責。
防疫所呼籲學校加強宣導,教導學生不得無照在網路上賣狗。 台南市動物防疫所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網路無照販售犬隻,循線追查,有多位民眾被罰五萬元,其中不乏學生把自家繁殖的狗上網拍賣而觸法,防疫所呼籲學校加強宣導,教導學生不得無照在網路上賣狗。
防疫所表示,業者要賣狗的先決條件是必須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後,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方可營業。上網賣狗受罰的民眾,都是無照業者,公開以網路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都是違法的行為,若查證販售屬實,則依法令予以處分。
非法在網路販賣犬隻的學生,聽到要被罰五萬元,大呼不可思議,很難想像「只是」在網路上賣狗就這麼嚴重,有的當場哭出來,為籌罰款而煩心。防疫所所長李朝全說,看到這種情形,主管單位一切依法辦法,愛莫能助,希望家長及學校老師隨時提醒小孩,不要在網路上賣犬隻,以免遭受重罰,也請民眾和合法的寵物業者交易,以免孳生糾紛,求訴無門。
如在網路販賣寵物若不涉及狗,而是其他動物如貓、兔子、鳥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領有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架設網站,大都有標明寵物業許可證號,刊登販售犬隻之廣告,亦應註明寵物業許可證號,以免讓民眾產生誤會是非法販售犬隻。
動物保護法關於販售犬隻業者重要條文如下: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摘自台南市動物防疫所
[ 本帖最後由 林小弟 於 2008-12-8 20:5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