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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22 2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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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
,其標準如左: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
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
減收百分之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
費減收百分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
費減收百分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電力公司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
電度數除以該用電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 (十五
分鐘平均值) 計算之。
第五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電
力公司電價表及營業規則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
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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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22 2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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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表示,台灣電力公司自97年7月1日及10月1日起採兩階段調漲電價,為減輕農戶成本負擔,自97年7月1日電價調漲起至97年12月底止,農委會將編列預算補貼農業動力用電,貼補額度為電價調漲幅度的二分之一。
惟為避免農業動力用電流為他用,農委會亦將加強農業動力用電之審查,請農民勿變更使用以免受罰。(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日農糧字第0971037090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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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22 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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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電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公式:
當月用電負載率=當月抄得之用電度數(不包括鐵損度數)÷﹝當月時數×當月最高用電需量﹞×100%
(當月用電最高需量係以十五分鐘平均值為準,但按裝置容量為契約之用戶依契約容量計算,用電負載率計算至百分比小數第二位,以下捨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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