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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養豬農民未充分落實口蹄疫撲滅計畫,全面停打疫苗時程再延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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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7 18:32: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分類:口蹄疫2008/08/06 15:38主旨:為養豬農民未充分落實口蹄疫撲滅計畫,全面停打疫苗時程再延四個月乙案,詳如說明,請依規定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7年7月31的新聞稿第633號及防檢一字第097   1472869號辦理。



二、依據現階段之血清學監測結果顯示,仍有養豬場未依規定停打疫苗,且尚有養豬場未落實或配合階段性停打疫苗措施。由於只要有一個任一養豬場未落實執行,便將增加防疫上之風險,甚至可能重蹈86年爆發口蹄疫之覆轍,因此,於97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止暫不進入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之第五階段。



三、倘養豬場自行評估場內防疫狀況,認為全場停打口蹄疫疫苗尚有風險時,可於四個月延長期間(97.8.1~97.11.30)繼續施打口蹄疫疫苗,僅提供所需疫苗量之1�10(每100頭豬給20劑),原每劑疫苗補助養豬戶5元取消,亦即每劑口蹄疫疫苗為10.15元,由養豬戶申請疫苗後,自行匯款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再至本所領取疫苗,請各公所獸醫及特約獸醫師轉知並調查貴轄需再申請口蹄疫疫苗之養豬方名冊,於97年8月15日前回報本所,以憑辦理後續口蹄疫疫苗申請事宜。



四、為能順利完成評估工作,請養豬戶落實加強下列防疫措施:



  (一)落實停打口蹄疫疫苗措施,並每日觀察停打疫苗豬隻健康情形,倘發現有疑似之臨床症狀,務必立即通報,並配合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將病毒清除。倘未通報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貌」第12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落實每週定期消毒,並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驗。



  (三)嚴禁運豬車、飼料車及化製車等車輛、駕駛及不相關人員進入場內,前述車輛停放地點應加強消毒。

 

  (四)引進動物前應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做好隔離觀察。 

 

  (五)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引入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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