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75|回復: 0

增列義大利為非洲豬瘟之疫區,並自即日生效

[複製鏈接]
總帖子數排名︰18

升級   100%

發表於 2008-2-12 11:22: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4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71478212 號
附  件: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主  旨:增列義大利為非洲豬瘟之疫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 口蹄疫( Foot and mouth disease )、牛瘟( 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 )、馬鼻疽( Glanders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新城病( Newcastle disease )及狂犬病( Rabies )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一,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區。義大利發生非洲豬瘟,爰增列為疫區,並自非疫區國家刪除。
二、 牛海綿狀腦病(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發生之國家(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和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 H5 、 H7 亞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5 、 H7 subtype low pathogenicity avian influenza )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三,來自該等國家(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產品暫停輸入,其輸入管制措施比照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但因疫情需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四、 檢疫物之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規定辦理。
五、 檢附修正「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主任委員 蘇 嘉 全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pdf)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Archiver| 台灣群英養豬網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