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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2.05
養豬不必汙染河川
陳文卿
日前修正通過〈水汙染防治法〉,大幅降低畜牧業違規排放廢水之罰款額度,引起各界嘩然。平心而論,當操作廢水處理設備的費用大於被稽查取締所繳交的罰款時,要求養豬戶老老實實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是很難的,畢竟錢是自己口袋內的,環境是與大眾共享的。
可是,我們也必須體認到,罰款畢竟是一種消極性的手段,拯救環境除了罰款外仍應該有更積極的做法。
筆者二十多來持續關切國內養豬業汙染防治工作的起伏。約於民國八十年前後,在環保署持續公佈所謂八十二年及八十七年放流水標準後,所有的養豬場皆不敢怠慢而興建廢水處理設施,農委會與環保署在經費補助及技術輔導上更都不遺餘力。各養豬場只要依規定設置適當處理容量的汙染防治設施,要達到當時的放流水標準並不困難。很遺憾的是,部份養豬戶建了廢水處理設施後並不按照規定操作,以致廢水處理設施行同虛設。
筆者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做過幾個縣市的養豬廢水開機率調查,發現完全符合規定操作的竟不到四成!隨後於八十六年發生全國性的口蹄疫事件,養豬戶損失慘重,豬隻飼養頭數銳減,汙染防治做得如何就較沒人注意了。
可是時至今日,養豬頭數已恢復到將近七百萬頭時,既有的汙染防治設施多半已老舊,卻仍沿用未曾更新。而增設或擴充汙染防治設備的,更是絕無僅有。因此即使環保署已於九十二年將畜牧業放流水標準之化學需氧量自原先的每公升二五○毫克,一口氣放鬆到每公升六百毫克,卻仍有許多養豬戶無法達到標準,因此才有今天要求降低違法罰款之議。
所以,如果降低罰款的美意,可讓養豬戶感動並促使其努力改善汙染防治設施,或有一得。但若反倒是讓業者認為繳了罰款就可大大方方排放廢水,河川將永無清淨。當然,我們也必須體恤到養豬業者也有很多的無奈。今天飼料成本狂漲,豬價卻狂跌,業者心頭淌血之,更無餘力改善汙染防治設施,將放流水處理到符合標準,此乃政府必須施以援手之處。
一般而言,養豬廢水處理不易達到放流水標準的原因有四:第一是業者為節省操作成本(省電),因此不願意照正常程序開機運轉;第二,是廢水處理設施老舊或故障,不易發揮正常功能;第三,大部分養豬業者年齡較長,技術能力不足,不易維持廢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第四是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無去處。而最後者最為嚴重。
因此,為謀養豬業汙染防治問題之根本解決,必須對症下藥:
對於前述第一種種情形,應該以公權力嚴加稽查以要求業者改善的,而非背道而馳降低罰款以寬貸。而第二、三種則有賴政府的技術輔導及協助設施功能提昇改善,建議可推動「專業操作維護網」,代為操作廢水處理系統,確保處理設施得以保持功能,但仍須業者配合。第四種則是長期以來大多數養豬廢水處理系統之功能不易達放流水標準的關鍵,也是政府必須積極協助的。
因為目前絕大多數的養豬業者都是採用農委會所輔導的「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此基本上是以固液分離再配合生物方法將汙染物去除的。可是,有機物部分分解去除後,最終還是殘留有不易分解者將轉換成汙泥。因此汙泥若未能定期清除,日積月累將造成處理功能逐漸下降,放流水濃度也隨之飆高。
但汙泥清除之後的最終去處,卻是長期以來令環保機關及業者感到最頭痛的問題。因此,根本之計是應該籌設汙泥處理廠。可以合併各種有機廢棄物,包括水肥、廚餘等共同處理。最好的方法是建一綜合性的「汙泥厭氧消化系統」,不僅可將之轉換成沼氣能源,且可回收消化汙泥作為有機肥料,兼具能源與環保雙重效益。
以上建議若能落實,當能顧全業者權益及環境社會公義,這才是養豬業汙染問題標本兼治之道。(作者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與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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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6 0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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