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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時報 2007.09.05
臭味標準改為「異味」 臭豆腐、鹽酥雞顧人怨 就算空汙
林倖妃/台北報導
鹽酥雞、爆米花聞起來香噴噴,有些人卻很反感。由於類似爭議不斷,環保署近日公告「異味為空氣汙染」,只要個人認為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的氣味,都算是空汙。不過,花香和香港腳臭屬於自然現象,恐怕無法開罰。
環保署近日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二條第六款,公告「異味汙染物為空氣汙染物」,將過去的「臭味」改為較中性的「異味」。也就是,只要個人認為聞了後感到厭惡,或有不良情緒反應,都算是空氣汙染的一種。
環保署官員解釋,過去空氣汙染防制法雖然對臭味有相關規定,也有臭味標準供環保人員判定,但因為法令寫「臭味」,常引發難以解決的紛爭。曾有住在糖廠附近的民眾檢舉,指糖廠發出陣陣惡臭難以忍受,環保局前往稽查後查證屬實,開單告發。
但糖廠不服,雙方鬧上行政法院,法官很納悶地問:「製糖過程發出濃濃的香味,怎麼會是臭味呢?」判決環保單位敗訴。環保署說,類似案例不勝枚舉,不得不將「臭味」重新定義,考慮個人主觀感受。
環保署指出,「異味就算是空氣汙染」的定義明確,都會區因住宅相互緊鄰,麵包店傳出的烘烤麵包「香」、炸鹹酥雞的濃烈油香味、或臭豆腐等,只要引起人不快,都可檢舉。異味要多濃烈才算違法?環保署說明,住宅區異味濃度為十〈沒有單位〉,只要在住家內經常一陣陣隱約聞到,可能就到達十左右。若是工業區或農業區既有汙染源如工廠、養豬場、養雞場的異味濃度為五十,新設場廠提高門檻為卅;即只要持續清楚聞到,就可能違法。
環保署強調,若是住宅或民眾個人發出異味,經採樣後透過科學判定,可處五千到十萬元,工商場廠依法提高到十萬到一百萬元。但對夜來香、玉蘭花的濃烈香味,或是香港腳臭死人,官員說,前者為自然現象,後者為個人衛生,恐怕都開不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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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5 11: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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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5 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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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6 1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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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臭.異味如何區分
有人說臭豆腐是香的.有人說是臭的.香港腳也是不然叫 香 港 腳
豬大便也是: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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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6 1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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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的ㄟ
用人聞就可以罰錢
太沒公信力了
一切要講證據 與數據
味道的的數據是由人的口說出來的
這樣不準ㄚ
拿一疊新台幣給他
大便 死屍 都會說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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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6 19: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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