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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瘦肉精修法 牛豬未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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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1 22: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政院版瘦肉精修法 牛豬未分離


民視民視 – 2012年3月31日 下午8:02


下週四行政院會將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條文,送交立法院,根據已經曝光的內容,不僅萊克多巴胺的含量授權主管單位制定,牛豬分離的原則,也沒有納入政院版,巧的是,駐美副代表在記者會上,也表達美方希望牛豬一體適用的想法,立委質疑,馬政府說一套作一套。

不滿執政黨要有條件開放,含瘦肉精的美國牛肉進口,民間團體大串聯,4月1日號召全民穿黑衣,一起上街頭抗議,國內有壓力,美方對馬政府有條件開放,也不全然滿意只能說正面態度,因為駐美代表處也挑明講,美方還是認為認為牛肉、豬肉和家禽都是一體適用。

不過目前的重點還是先解決美牛的問題主管單位雖然這麼說,但下週四行政院會將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其中第十五條明訂,國內外肉品除了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容許標,認定無害人體健康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肉品不僅沒有明訂牛豬要分離,也給主管機關制訂萊克多巴胺容許值的權限光是立法院的修法版本的討論,就引發衝突,政院版一旦送到立法院,想要照案通過,恐怕又將引爆朝野更大爭端。

轉貼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6%94% ... bnMEdGVzdAM-;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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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07:10:38 | 顯示全部樓層
摘錄自
行政命令應有法律明確具體的授權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   
就法律的位階來看,〔憲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命令更次於法律〕。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既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亦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為避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所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而有關行政命令所依據的法律,歷次的大法官見解,一致趨向於認為「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簡單的說,法律針對行政命令之授權,不得用「概括或空白」的方式,如果行政命令欠缺法律的授權,或授權之法律欠缺具體明確的範圍,該項行政命令應屬無效,就不能生拘束人民權利義務的效力。

新訂定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既規定「本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54&arti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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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07:1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對照文林怨事件   昨日是王家  明日就可能是豬農家了 而且更糟的是  被強暴後  還一點

保護措施都沒有  真是天都黑一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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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充份瞭解畜牧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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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不瞭解自己的權益
未於適時以適切的方式申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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