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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產業團體針對環保署增訂「畜牧業廢水減量及資源循環管理專章」草案之意見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99年8月23日 有關環保署為推動畜牧場廢水減量及資源循環利用,所擬定之增訂條文草案,其擬定之法條規範內容與畜牧業現場實際之生產活動與操作程序有極大之落差,一旦草案法條付諸施行,則會造成實際操作窒礙難行,使畜牧業者造成嚴重之財務損失。建請環保署在積極推動各產業節能減碳政策時,對於任何產業之生產活動與程序,以提供建議方式提供業界參考,不要一眛追求節能減碳之目的,而忽略各產業之生存空間。主要意見分述如下:
1.
畜牧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農委會,以輔導畜牧產業發展為主要職責,環保署業務執掌乃為辦理污染源整治、環境監測及污染源稽查之機關,不應干預畜牧產業之生產活動與程序,故不宜以法條強制規定畜牧場內應如何清洗畜舍、嚴格要求每日之最大用水量、要求舊畜舍要修改成刮糞式畜舍等。
2.
一般畜牧場現場沖洗高床積糞多以廢水處理場之回收水為主要水源,避免使用清水,然而要求舊有牧場修改成刮糞式高床畜舍,不但會影響畜牧場之生產計畫,更需耗費大量之修繕成本,高床內糞尿會腐蝕刮糞機械,維修也較不容易。
3.
依據環保署聲稱目前水污染三大來源分別為工業、民生及畜牧業,如以環境整體考量,修正本辦法應納入工業與民生一體適用,且目前工業之用水量一直膨脹,大幅侵蝕農業及民生用水,也是經濟部水利署進行用水調度,倘環保署自認為用水之主管機關,應針對工業用水優先管制。
4.
南部畜牧場內常設有一小面積淺水池供豬隻泡涼,並非法規草案內所提之浸水式集糞池。此法規草案要求,此池之糞便廢水需要先在場內先收集、運送、儲存、處理或再利用處理,亦提及可經農業主管經關審查核准後施灌於農地(第114條)。此法條有以下主要之問題:
(1) 畜舍內淺水池之糞尿廢水多有管路直通廢水處理槽,只要經過固液分離程序,即可以輕鬆分離出固形物。如果不准在場內自行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則集運車之清運使用化時燃料,也會增加二氧化碳之排放。糞尿廢水儲存也需要有足夠之空間,儲存時可能會產生之臭味,抽取糞尿廢水也需要耗用人力,這些措施在畜牧場內極不符合經濟效益,換成是工廠業者考量成本效益也無法執行。
(2) 所收集之糞尿廢水並無法符合「土壤處理標準」,即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於400ppm及懸浮固體(SS)濃度低於400ppm。
(3) 環保署應該先覓妥可以配合的農地,並與農民簽訂施灌契約,否則畜牧場收集一堆廢水無處施灌。在無任何具體法規與配套措施可以配合之情況下,環保署不應斷然實施農地施灌之法條。
5.
依據修正草案第113條,採高床者不得以水(清水或是回收水)沖洗方式收及糞便固形物,將會降低養豬農民改建豬舍採用高床設計之意願,反而使農民改採更耗水之豬舍結構。
6.
本次修正案係加強限制養豬農民用水量,但目前養豬產業遇到的更大問題是「臭味」,限制養豬場用水量將會使養豬場的臭味濃度更高,如果環保署執意推動本項法案修正,應同時廢除對養豬業的臭味管制或修正現行標準。
7.
台灣地處亞熱帶,豬隻飼養過程中所使用的沖洗水,除用以清潔養豬環境外,亦肩負散熱功能,以目前國內養豬場之開放式飼養模式,如夏、秋季節不採用沖洗水與以降溫時,酷熱之溫度將會降低公豬配種意願、干擾母豬發情,以及影響肉豬採食意願,進而降低養豬場整體經營效率。
8.
在不更動畜牧場內畜舍硬體設與不干擾生產活動之前提下,實施畜牧場內節能減碳最簡易可行之方式,即是將進行二次固液分離後之糞渣等固形物集中於堆肥場處理。堆肥場內可以將糞渣混合其他農業廢棄物進行堆肥化處理(傳統式),或是在集中堆肥場內設置厭氣消化槽設備,利用糞渣生產沼氣綠能,經過脫硫處理後將沼氣充當然料進行汽電共生,可以大幅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又可以回收有用之沼氣綠能。畜牧場內剩餘之固液分離後廢水,經過厭氣處理也會產生沼氣,收集沼氣並經脫硫後,可以提供畜牧場之保溫燈、家用爐具或小型發電機使用,同樣可以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9.
養豬產業團體堅決反對環保署針對畜牧業增訂「畜牧業廢水減量及資源循環管理專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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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4 18: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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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呀!這種草案根本是針對農民,不是針對大量用水的企業…六輕,還我乾淨的水: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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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4 1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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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不錯...
環xx腦袋真的不太清楚說.....不知民間疾苦: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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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4 2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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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加上:
如果貿然實施將會增加養豬成本,養豬頭數下降, 使目前居高不下的豬價雪上加霜, 造成重大民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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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5 16: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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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想到什麼就說什麼.都沒全盤的考量.那是否合格的放流水表準.也不代表任何意義了.還需要強制汙水處理嗎?節能減碳是大家的共同目標.哪能由單方面的農業畜牧概括承受.工業廢水的排放真的會比畜牧用水的排放來的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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