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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提供受災農漁民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息寬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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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1 15:18: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文號:5606 98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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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農業災害損失,農委會分別於 8 月 9 日、 10 日、 11 日及 14 日公告高雄縣等 15 縣 ( 市 )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另針對受災地區農漁民提供前開貸款本息 寬緩 措施,以協助受災農漁民復 建及復耕。

  農委會表示,本次 寬緩措施 包括: 受災農漁民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寬緩 2 年 ( 但農委會另有公告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 ;第 1 年利息緩繳,其應付利息於貸款剩餘期限內平均分期繳付;擔保能力不足者,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最高提供 9 成保證,並免收保證手續費。

  為調整申貸、審核及行政作業規定,受災地區農漁民 自 即日起至本年 12 月底,可 檢具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若 受災農漁民因事實困難無法取得 當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經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得適用本紓困措施。 紓困案件由貸款經辦機構儘速核准,提高作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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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1 15:21:15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漁民申貸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由農信保基金提供9成保證,免收保證手續費

文號:5603 98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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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漁業嚴重損失,農委會為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受災農漁民順利取得低利紓困資金,請農信保基金配合農委會從寛、從速、從簡原則,於辦理本項貸款提供最高 9 成之保證成數及免收保證手續費,以協助受災農漁民儘速進行災後復建、復耕工作。

  農委會並請該基金對於受災農漁民舊有保證貸款無力依約償還者,亦配合農委會因應莫拉克颱風紓困措施,給予本金、應付利息各寬緩一年及到期日順延一年之保證,以協助受災農漁民減輕還款壓力,渡過難關。

  本次受災農漁民如有資金需求,可先透過所在地公所申請受災證明,再洽當地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申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農 ( 漁 ) 民若有疑問,請洽當地農 ( 漁 ) 會信用部、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服務專線: 02-23752275 )或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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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1 15:22:32 | 顯示全部樓層
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一、現金救助: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澎湖、嘉義市及台南市等14縣市。

二、低利貸款: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澎湖、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市等15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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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1 20:09:23 | 顯示全部樓層
發佈日期:2009/8/21
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減輕還款壓力,重建家園
第 133號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減輕還款壓力,重建家園
為協助ㄧ般貸款受災戶減輕負擔,農委會農業金融局業請各農漁會信用部參照銀行公會「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辦理。其中與農漁會信用部相關措施如下:
一、 原貸款展延部分:
(一) 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農漁會信用部對各項貸款利息及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 人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該利率減碼幅度或優惠還款方案由農漁會信用部自訂之。
(二) 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展延措施:
1. 「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5年之措施。
2. 「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3. 「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三)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或其他擔保貸款展延措施:
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個人貸款本金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
(四) 個人無擔保貸款及汽車貸款展延措施:
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利息緩繳0.5年之措施,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年。
(五) 債務協商履約戶之展延措施:
債務協商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債務協商戶應繳款項緩繳1年之措施。
(六) 農漁會信用部同意於貸款利息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七) 上開各項貸款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八)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農漁會信用部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 企業貸款部分:
企業如有財務週轉需求,農漁會信用部得依該企業之申請,對其98年12月底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予以展延6個月。如展延6個月仍無法符合企業之需要時,得經經濟部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送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協商會議。另各農漁會信用部亦可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三、個人受災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措施:
(一)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申請由貸款農漁會信用部承受者,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二)承受適用對象:
1.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農漁會信用部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農漁會信用部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3.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三)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農漁會信用部得予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農漁會信用部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農漁會信用部得予承受。
(四)受理期限:暫訂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嗣後配合實際需要再行調整)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災戶之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並拆除完畢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1.政府機關出具房屋因風災滅失或毀損須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農漁會信用部實地勘查房屋已滅失或毀損拆除屬實者。
2.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3.戶籍資料影本。
4.切結未重複申請承受之書面聲明。
5.其他相關文件。
農業金融局說明,除上開措施外,為減輕農漁受災戶之貸款負擔,及部分信用部於本次風災中受創嚴重,且風險承擔能力相對較低等因素,目前正研議規劃其他協助措施。
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重建,鼓勵民眾捐款,前已函請各農漁會信用部,就民眾臨櫃捐款免收手續費之外,亦請農漁會信用部自本(98)年8月13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對民眾透過自動櫃員機(ATM)等自動化服務設備系統轉帳捐款至賑災專戶之款項,皆免收跨行手續費。惟因實務作業上未透過人工作業,故無法於匯款時辨識帳戶,因此農漁會信用部會先收取手續費,如經農漁會信用部確認屬賑災專戶者,將於民眾捐款日起七日內辦理客戶手續費退還入帳事宜。
農業金融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便民之金融服務,已函請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受災戶申請金融卡、存摺、存單及相關憑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失、印鑑變更,及調閱存提明細、繳息明細等資料,酌予免收手續費;另就受災地區民眾酌予暫不寄發催繳通知,受災戶接獲各項貸款之帳單,或有相關催繳問題,請向往來農漁會信用部洽詢或依規定申請展延。
農業金融局強調,農漁會信用部將積極配合各項金融協助措施,善盡社會公益責任,與受災民眾走過風雨,攜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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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4 12:01:55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拉克風災農損救助申請期限從寬認定

文號:5608 98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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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損嚴重,農委會從寬處理災損救助申請期,受災農漁民因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或污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救助申請,授權由鄉鎮公所個案從寬認定,逕予同意受理。

  農委會說明,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農漁民申請災害救助應在公告救助地區第 2 天起 10 天內提出救助申請。由於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損嚴重且災區遼闊,受災農漁民倘因道路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或污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救助申請,得由受災地鄉鎮公所個案從寬認定後,於申請表或受災證明書上註明,逕予同意受理。另外,鄉鎮公所之辦公場所倘因受災致設備毀損,影響受理救助作業,也請公所先行收件,並由縣(市)政府予以適度延長受理期限。

  農委會表示,由於莫拉克颱風災損嚴重,該會另針對不符合天然災害救助規定但用地合法者,訂定「產業輔導專案措施」,特別予以協助,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申請期限為 98 年 8 月 18 日至 31 日。災情嚴重地區之受災農漁民,如有上述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產業輔導協助,也可以由受災地鄉鎮公所個案從寬認定處理。

  農委會呼籲,農業災害救助金或補助款之核發,必須依據申請案個案勘查認定,請受災農漁民朋友儘早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以利儘早撥款,加速進行復耕、復建。農漁民若有疑問,可就近洽詢當地鄉鎮公所、縣市政府,或撥打農委會服務專線 0800-071-688 , 02-2312-6944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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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4 12:05:32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實施地區

(一)已公告為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地區。

(二)其他縣市因區域性災損嚴重,經縣市政府等認定損害嚴重者,經農委會審查核定納入專案補助地區。

二、實施項目

(一)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期限: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提出救助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汙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災地鄉鎮公所辦公場所受損致影響受理作業,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救助者,由鄉鎮公所依個案核實認定,即可同意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農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受理對象: 因土地權屬或產業登記等問題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資格之受災農漁民,但用地符合相關法令者。
申請期限:即日起自98年8月31日止,如災情嚴重地區致無法依前述期限提出申請者, 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申請方式: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受理對象: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受災證明書期限及方式: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之放寬認定原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
提出貸款申請期限及方式:98年 12 月前,檢具受災證明書、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請。
若受災農漁民因個案事實無法取得受災證明書,經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亦得適用本紓困措施。
貸款利率:年息1.25%(固定利率)。
寬緩專案農貸本息:受災農漁民為既有之專案農貸,可申請本金及利息均寬緩1年;本次新申貸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寬緩2年及利息寬緩1年。
(四)技術服務團下鄉提供技術支援

服務方式:由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全面動員組成農業技術服務團, 並邀請相關大學院校或產業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即日起提供受災農漁民相關產業重建之技術支援。
專線服務電話如下表:
產業別 農委會各技術服務團專線服務電話
農產 農試所技術服務團04-23317456;桃園場技術服務團03-4760127;苗栗場技術服務團037-236619;台中場技術服務團04-8521114、0972-359189;台南場技術服務團06-5912936、0800-888864;高雄場技術服務團08-7389052、08-7389087;花蓮場技術服務團0800-521108;台東場技術服務團089-322046;茶改場技術服務團03-4822059轉806、0911-733100;種苗場技術服務團04-25825425、04-25825423;香蕉所技術服務團08-7390281、0936-375600
林產 林試所技術服務團 02-23706122;0910-129787
漁產 水試所技術服務團 0911-962682
畜產 畜試所技術服務團 06-5911409
畜衛所技術服務團 0932-379873


請受災農漁民儘速提出申請,以利現金救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補助金之核發,加速進行復耕復建

詳情請洽當地鄉鎮公所,或農委會服務專線0800-071-688,02-2312-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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