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58|回復: 1 | 虧很大! 刺青賺八千賠百萬 幫少女恢復原狀 [複製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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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bcc//SIG=10n28ai03/*http://www.bcc.com.tw][/url] 更新日期:2009/07/03 15:35
真的是﹂虧很大」 ! 一名刺青師傅在沒徵得家長的同意下,為一名王姓少女刺青刺了三個圖案,共收費八千元,王姓少女的家長發現後,氣得爆跳如雷,透過民代向消保官申訴,並找刺青店理論,最後刺青業者自知理虧,願意恢復原狀,預估雷射恢復將花費百萬元。(彭清仁報導)
新竹縣一名未滿十八歲的王姓少女,為了慶祝高中畢業,瞞著家人花了八千元,跑到刺青店分別在手腕上刺了小太陽圖騰、右小腿刺了一條小龍,以及在背部刺了一把十字劍,王姓少女的家長發現後,氣得爆跳如雷,除了找民代向消保官申訴之外,也向刺青店抗議,為何未獲家長同意就為少女刺青,刺青業者自知理虧,也同意讓王姓少女恢復原狀,但王姓少女光是雷射清除手腕的太陽圖騰,就花了四萬元,總共收費八千元的刺青,要完全清除,業者可能要花上數十萬元甚至百萬元,最讓王姓少女擔心的是,雷射之後還不一定能夠完全恢復原狀。
縣府消保官靳邦忠表示,未滿廿歲對較為昂貴或刺青,這類對身體有侵入性傷害的消費行為,業者應要求少年請家長陪同到場,或由家長出具同意書才能進行,王姓少女瞞著家人前往刺青,家長要求業者回復孩子身體原狀完全合法合理。只是這起案例,刺青店由學徒替王姓少女刺青,賺了八千元,卻可能付出數十萬甚至百萬元,對業者來說還真的是﹂虧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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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6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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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店家很無辜呢。
也就是說路上一堆幫年輕人穿耳洞的全都可以告嘛?
我上網看了看原因,
店家理虧的理由如下:
不問是買賣或是承攬,在民法上都是契約行為。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這也是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所規定。請人刺青的少女當時只有十七歲,滿七歲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民法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這也是民法第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刺青又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允許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事項。所以這位未成年少女與刺青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事後必須要經過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老爸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
(摘自台灣法律網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這點讓我很不以為然。
如果拿這個理由,便可以要求賠錢的話,
那以後未滿十八歲的人,跑去買任何非必需品,(耳洞,健身,染髮,整型,甚至物品,例如相機,名牌,電腦...)
都可以買了之後使用了之後,再用這個理由來說,是店家的錯,要店家賠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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