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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過當?缺公播證 卡拉OK老闆被捉 關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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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 20:42: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執法過當?缺公播證 卡拉OK老闆被捉 關1天
警以現行犯逮捕 還上手銬移送

台北市員警執法尺度接連引發爭議,台北市松山路好音緣卡拉OK店,三月初遭檢舉違法侵權,轄區台北市信義警分局五分埔派出所二名員警在夜間以臨檢名義登門,喝令店家暫停營業後,以「公播證不齊」違反著作權法為由,當場將負責人林桂美以現行犯扭送分局,留置偵訊一夜後,隔天上手銬移送地檢署。

驚魂未定的林桂美昨天說,經營卡拉OK店近七年,店內電腦伴唱主機都是合法使用,每月光是新歌的版權費用就要支付六千多元,員警未持搜索票,只憑片面檢舉就認定她違法,「我開店付權利金、繳稅一毛沒少,竟然被當成歹徒關了一天一夜,這樣執法不會太超過嗎?」

五十二歲的林桂美聲淚俱下控訴員警執法尺度:「我當時人在家休息,接到電話才趕到店裡,這算是現行犯嗎?」警方以「請妳走一趟派出所說明」為由,把她找到警局,她還騎著機車跟著員警到警局,結果竟被當成犯人一樣拍照、捺指紋,手機也被沒收。

女老闆疑執法尺度「被當歹徒」

隔天從分局移送地方法院時,她質疑上她手銬的員警,該員警竟然還回嗆:「戴了手銬,妳才會乖乖繳錢!」從前一天晚上九點多跟員警到警局,到隔天下午五點才從地檢署交保。

警方: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北市信義分局副分局長林文貴表示,指控林女侵權的「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係由朱姓男子取得委託書,利用在店內消費時蒐證,再報案檢舉,店內播放的歌曲未經授權,現場侵權事證明確,無需搜索票,員警為求慎重,也當場請示檢察官,經檢方同意後,才依法偵辦,「如果不辦,恐怕又有吃案、瀆職之嫌」。

針對林女指控警方偵訊及移送過程執法過當,有違反「比例原則」,林文貴解釋,針對現行犯拍照、捺指紋,都是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使用械具,是避免嫌犯脫逃。

檢舉者:告知涉侵權 對方不理

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副總范?云表示,去年五月及今年二月,已二度以書面告知這家卡拉OK業者店內播送伴唱帶涉及侵權,對方置之不理,才會蒐證舉發;但林女否認,指店內從未接獲該協會告知。

林桂美所開設的卡拉OK店,店內僅有一張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的公播證,但授權範圍並未涵蓋店內所播放的所有歌曲,被其他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蒐證,檢舉涉嫌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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