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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aiw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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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 00: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總量管制我覺得違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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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 08:16:30 | 顯示全部樓層

總量管制

國內生產總量管制,進口商誰可讓他總量管制,頭殼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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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 22:46:27 | 顯示全部樓層
自由經濟體,遵循市場經濟.忘了總量管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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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5 條  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
    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
    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 (鎮、市、區) 公
    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
    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
    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第 6 條  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經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由
無法如期完成者,得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畜
牧場並應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勘查。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
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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