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對那些有意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於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 而人類的一切法律都是從自然法演繹、延伸而來的。所謂自然法,其實就是常識法、常理法。 美國刑事案件都是由12個毫無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人作為陪審員裁決,就是信賴多數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判斷,而不是一個專業法官。 所以廢除死刑,是違背人之常理和常識的,是違背人性和人道的,其本質是偽善。而世界上的一切災難,都是從「偽」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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