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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鬧劇.產業組織選舉會不會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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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7 08:5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經查屬實.檢方應起訴政黨法人,黨主席,秘書長,黨鞭還是統統罰新臺幣........................充實國庫

〔自由時報記者王寓中、邱紹雯�台北報導〕國民黨在台北市副議長選舉失利,由於事前黨部完全沒有掌握狀況,事後調查,國民黨市議員有六人跑票,而且估計有三票投給周柏雅,黨中央對此極為震驚,除了台北市黨部主委潘家森已請辭負責,黨中央也下令徹查,其中票投民進黨的三位議員一旦查明屬實,將難逃開除黨籍處分。

〔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五都正副議長選舉,民進黨執政的台南市與高雄市都有黨籍議員跑票,面臨要被黨紀處分,黨內初步查出高雄市有一人以污染印泥的方式投廢票,新北市的李婉鈺票投自己恐將被開除,台南市第一輪投票也大跑票,選後黨內多人面臨被黨紀處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0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
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本帖最後由 蘇少儀 於 2010-12-27 19: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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