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61|回復: 2 | 從Makiyo事件 看重傷害法律構成要件 [複製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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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522/112012021100135.html
重傷害? 待法官認定
2012-02-11 01:12 中國時報 【陳志賢/特稿】
引發軒然大波的計程車林余駿被毆傷案,檢察官依重傷害罪將Makiyo與友寄隆輝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雖然輿論一面倒批評Makiyo、友寄兩人的「暴行」,但重傷害罪有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檢方的法律見解是否能獲得法院採信論罪,仍有待觀察。
我國刑法中對「重傷」的定義,是必須要有毀敗或嚴重減損器官功能,例如言語、味覺或嗅覺,或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因此,雖然林余駿被友寄打的骨膜斷裂,且顱內出血,還一度昏迷,但究竟是構成重傷害罪或普通傷害罪,須視法官的認定。
重傷害罪的刑度是五年至十二年,未遂犯減為一半。檢察官對友寄求刑六年,可說是該罪最重之刑。
雖然本案是全國關注案件,檢方自有其特殊考量,但法官是否會以檢方過度「民粹」,而不予採納,亦是未來值得觀察的重點。
如果法官認定友寄的犯行僅構成普通傷害罪,那是三年以下之罪。與重傷害罪之差別,除了刑度輕重有別,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雙方若達成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撤告。而重傷害罪是公訴罪,縱使雙方和解,司法機關仍須依法處理,但刑度可獲減輕。
http://www.lawgov.org/case029.html
Makiyo友人毆運將事件
Makiyo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毆傷運將一案,Makiyo從以戰逼和的強硬態度到影帶出現讓狀況急轉直下,被發現是傷害教唆主使,還原現場除了打傷人的友寄隆輝,在場的友人還有ㄚ子、湘瑩,因為拒付車資最後造成重傷害事件,真的得不償失。
律師周武榮轉述林姓運將被害經過時表示,當時Makiyo要阻擋湘瑩付錢的時候,林被嚇到,才做出反應動作抵擋,當時友寄和丫子已先行下車,不清楚車內發生的事,林抵擋後,Makiyo也被嚇到,隨後下車踹車門。
林姓運將告訴Makiyo若再持續踹車,就要報警,但Makiyo仍未停止踹門,林隨即報警,同時聽到Makiyo與友寄以日語對話,對話結束,友寄隨即抓狂要求林下車,林一邊打電話一邊自行下車後,就遭友寄毆打;林男被友寄毆打完躺在地上,隨後遭1名女子踢一腳。
台北地檢署今已初步訊問被害司機林余駿,林余駿多次表示遭Makiyo等人毆打及踹頭;北檢今也再度傳喚友寄隆輝等人,至晚間已將友寄隆輝、Makiyo改為重傷害罪嫌,各以5萬元交保,湘瑩和丫子則改列偽證罪,湘瑩以3萬元交保,丫子以5萬元交保。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案四個人可能的刑責:
◎Makiyo:教唆踹運將,涉重傷害罪(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友寄隆輝:毆踹運將,涉重傷害罪(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丫子:作偽證說Makiyo未打人,涉偽證罪(7年以下徒刑)
◎湘瑩:作偽證說Makiyo未打人,涉偽證罪(7年以下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重傷害罪有一定的構成要件,必須造成身體重要器官或機能永遠喪失,無法醫治復原等重大傷害。加上雙方並無深仇大恨,友寄當時還喝醉酒,被害人目前已逐漸復原,將來可能改為普通傷害罪論處,全案也會因此由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罪,Makiyo和友寄還是有機會擺平官司沒事。
另外,藝人Makiyo與友人友寄隆輝毆傷計程車運將案,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召開檢討會議,除對警方偵辦過程缺失表示歉意及檢討改進外,另要求,未來只要是媒體的輿論內容有爭議,警方應即時提供正確資訊,避免衍生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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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2-3-26 1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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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學時參加的社團是新聞社
對於寫一篇新聞稿
有其極基本且嚴格的標準
第一段 一定是5W1H
再依情況 由重而輕的
一段 一段解釋
所以 當稿量過多 或是文字太多
編輯便可以從最後一段開始刪除
卻不會影響整篇新聞稿的完整性
而任何段落 不可有情緒性及個人見解
那只能出現在深度專題 追蹤等的系列報導
目前台灣的新聞媒體
有誰是謹守這樣的分寸呢
上過刑法民法等
才會知道我們人民在基本的權利義務上的法律知識
有多麼缺乏
有多少人被那個只有14歲假裝檢察官的人欺騙
我大學讀數學 研究所讀企管
我都看不大懂連動債整個運算全圖
但有多少人自以為了解數字
所以紴雷曼兄弟的連動債騙光積蓄
平時自己如果不好好地多進修正確的知識
整天看電視聽名嘴讀水果 只會被牽著鼻子走
用盡所有的情緒性字眼
搞起一堆堆的粉絲團去宣洩
當有一天你真遇到法律上的狀況時候
當有一天你被理專哄得上外太空時
你如何自我保護 而不落入認不可挽回的絕境呢?
然後才說天理不公 司法已死 法官是恐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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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7 13: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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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光是伙同外國人欺凌國人,就罪不可赦!!!台灣人賤命嗎?還是沒錢人賤命!!??政府保障人民的力量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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