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2-3-31 10:42: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op123 於 2012-3-31 12:45 編輯
我猜可能這會員是公務人員或曾是公務人員或接觸過公務機密之非公務人員吧這樣才會搞上洩祕罪被調查------ 調查未必會怎樣只是要上調查局.地檢署.法庭.......粉煩
----- 警察或調查局(偵查案件之證物)-------地檢署檢察官(根據証物起訴或不起訴)-----------根據起訴文與證-法官審判(判有罪或無罪}
某篇某位會員所 PO 文章有洩密、造謠之嫌
造謠
刑法上規定的毀謗或污辱罪定義如下:
譭謗屬於刑法309條:損害他人之名譽為目的。如能証明散播之事實為真實則不罰,無關公益或涉及個人隱私,仍然要罰。
污辱屬於刑法310條:公然、他人得以共聽共聞之情形下,以貶低或減損他人之社會評價為目的。
洩密
第316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之目的是為了確保個人特定事務上的隱私,也在於確保一般人對於
特定職業者默秘的一般信賴感,對於此種人的信賴保護雖然具有超個人法益的性質,但並非是主要的保護法益,而是伴隨的現象,因此在本罪中也會發生得被害者承諾(同意)而洩密的可能。例如對於無意識的病人醫生,將其病情告訴他的家屬。
行為主體:「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構成要件行為:「洩漏」係指公開或宣示秘密於本不知秘密或無權知此秘密之他人,使其知悉或持有此一秘密。
得悉秘密之人不以多數人為必要且其是否再將此秘密轉告他人均與本罪成立無關。。
所謂「秘密」:必須符合
(1)事實要素---也就是「非公開性」,該資訊必須僅被限定人所知悉者。
(2)規範要素---又稱為「秘密利益」,行為相對主體就保密一事擁有值得刑法
保護的利益。
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主體:「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者」。
構成要件行為:「洩漏」(同上)
例如公司研發人員洩漏關於公司所研發之商品設計圖。
刑法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0:55:29
|
顯示全部樓層
每個事件都是我們大家學習的好機會..................................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1:02:17
|
顯示全部樓層
蘇少儀 發表於 2012-3-31 10:55
每個事件都是我們大家學習的好機會..................................
蘇大你內行的,你評一下本次事件8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1:2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蘇少儀 於 2012-3-30 21:41 編輯
不是很瞭解帖子的意思
有時是語氣上的問題
有些政策可能正在內部討論的階段或完全沒這回事
而有的人的語氣似乎是利用".....精"事件要求形成政策
這種語氣或者有心或者無意...........
如果知情(參與內部討論或曾與參與內部討論的人士談過相關內容)又有心(利用事件並利用網路...........散佈......)
那就.........................
有內部討論此一事項而又以密件處理.就涉及洩密
如果沒有討論此一事項而利用事件(例如.......精)散佈消息,就涉及造謠
參與產業組織事務,有些會議內容若公務機構以密件處理時就需格外小心
也比較能夠體會公務及產業組織幹部使用密件的苦心
例如H5N2禽流感事件中
不論臺灣的H5N2病毒變了多少個鹼基或IVPI多高
在國際畜疫組織的定義上只多了"通報性"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定義上仍然是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高病原性禽流感在定義上只指著特定血清型別的禽流感病毒
因此,李先生揭露此事好像成為英雄人物
事實上,他並未全盤瞭解產業,疫學,病毒學..................
想成為英雄,應該先懂得權衡事件的輕重緩急及影響層面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1:29: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op123 於 2012-3-31 16:11 編輯
蘇少儀 發表於 2012-3-31 11:24
不是很瞭解帖子的意思
有時是語氣上的問題
園長表示
此次被調查的會員不是牽扯「瘦肉精議題」!!
而是「散佈二次離牧政策內容」!!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1:36:09
|
顯示全部樓層
蘇少儀 發表於 2012-3-31 11:24
不是很瞭解帖子的意思
有時是語氣上的問題
你沒事吧----粉擔心你ㄟ 也擔心小s------罵來罵去其實還是有感情ㄟ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1:45: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蘇少儀 於 2012-3-30 21:48 編輯
謝謝您及大家的關心
我都是利用踢一些人的臀部的時候
練習謹慎小心.............
有些人會失控,不是嗎..............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2:02: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psad 於 2012-3-31 12:10 編輯
Top123 發表於 2012-3-31 11:29
圓長表示
此次被調查的會員不是牽扯「瘦肉精議題」!!
看~林北有發幾次關於二次離牧的東西說 不過都是協會通知比較多 這樣也有
事喔 因為3/8北上抗議中的訴求之一就是二次離牧 而這個議題在這十年中 每
到豬價慘跌的時候一定會被拿出來討論一次 已經不知道討論過幾次的產業議題
也能成為洩密 造謠的內容 心臟會不會太沒力了 那股市慘跌時 股民叫國安基
金進場護盤 那不就要抓一狗票 包括記者 報社 電視台 股市討論區....... 股市
有那個叫甚麼去了 內幕交易或沙小的 難不成二次離牧議題也有這個問題 真
是見鬼了
當時協會的通知單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2:06:43
|
顯示全部樓層
popsad 發表於 2012-3-31 12:02
看~林北有發幾次關於二次離牧的東西說 不過都是協會通知比較多 這樣也有
事喔 因為3/8北上抗議中的 ...
p大
所言真對.大仔你有安怎嗎.真煩嘞你被用嘞説 |
|
|
|
|
|
|
|
發表於 2012-3-31 12:1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psad 於 2012-3-31 12:34 編輯
Top123 發表於 2012-3-31 12:06
p大
所言真對.大仔你有安怎嗎.真煩嘞你被用嘞説
偶很抖啊 所以要先自首咩 不過挺令人意外的是高層會蒞臨群英網參觀"指教"
經由這次事件 群英網也算是露臉了 如果不是這種尷尬情況下了解 相信更多
網友們會喜迎高層光臨的 誰喜歡沉默無聲 誰喜歡在角落哭泣 從不同角度來
講 不要說只在群英網上看到"惡"的部份 更多人應該是想表現"善"的一面 希望
下次高層能看到善意的一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