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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控佔地 停棺17年終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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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11:55: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土銀控佔地 停棺17年終入土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3日 上午4:33


〔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盧冠誠/台北報導〕一樁佔地糾紛,竟讓往生者停棺17年才入土為安!
台北市陳姓婦人的住家被土地銀行指控佔用土地,土銀從77年開始追討,婦人後來於84年往生,但她的棺木卻被在住家一放好幾年,等被強制拆屋還地後,棺木又移到台北市立第一殯儀館停放,往生17年後,終在週四由殯葬處代葬於富德公墓。
被拆屋後停北市一殯
據了解,陳姓婦人有4個兒子,但台北市殯葬處屢次聯絡,家屬都不願領回棺木,週四告別式當天也沒有家屬出席,現場僅有殯葬處、衛生局及土銀代表參與。
殯葬處表示,告別式及墓地使用費共29萬3200元,加上陳婦的棺木由91年7月停放在一館,棺木寄存費總計518萬6300元,全數由土銀代墊。
土銀表示,日前已先扣押其家屬銀行存款200餘萬元,未來仍會循法律程序,向家屬追回所有代墊費用。
家屬不領棺 未出席葬禮
陳婦的住家位於萬華區,殯葬處副處長楊薏霖表示,土銀從77年起請求返回佔用土地,但家屬拒絕,土銀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結果發現陳姓婦人的棺木停在屋內,死亡6年棺木都沒有下葬。
法院於90年強制拆屋,而婦人棺木被視為屋內物品,由土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於91年起將棺木停放在第一殯儀館的停棺室。
楊薏霖說,多年來與陳姓婦人的家屬協調,去年三度聲請調解,要求家屬領回棺木,但家屬認為,當初強制拆屋後,屋內物品已有欠缺,拒絕領回物品,其中也包括棺木,殯葬處只好找上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
執行處去年9月回覆,陳姓婦人的棺木不是強制執行法第100條所指的動產,而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遺體必須於6個月內下葬或火化,殯葬處於是決定於去年11月24日將陳婦安葬於富德公墓。
不料,陳婦的家屬反對下葬,隨後提起訴願,申請停止執行,但北市府今年2月審理,認為殯葬處代葬是執行民事執行處的執行措施,不屬於訴願救濟的範圍,故不受理家屬訴願。
殯葬處也於前天以土葬的方式,將陳婦安葬於富德公墓,終能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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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21:17:50 | 顯示全部樓層
後代子孫這種擺爛仗的處理方式,只會讓自己更慘而已.....衰小一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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