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修正「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生效http://www.c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150430163553
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二、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家禽下修好多!!! 認識很多種菜的農場朋友都不知道畜牧界的規定!! 謝謝!!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