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人 發表於 2010-6-19 18:28:35

120日齡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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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哥 發表於 2010-6-19 20:01:15

挖............長的比我家的豬還快

貴哥 發表於 2010-6-19 22:32:29

回覆 3# weichen5824 的帖子

你真的很欠打耶
居然在這麼多愛狗人士的面前教我殺狗
我可是鞋佛的呢PP4007ig

pighead 發表於 2010-6-19 23:09:15

動物保護法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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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這個保護法還蠻長的,請自行參閱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05337&code=A09&typ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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