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817|回復: 8

致養豬協會得公開信

[複製鏈接]

升級   26.11%

發表於 2008-3-11 14:52: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養豬界這十幾年來,中小型豬場用人海戰術,取得養豬協會大部分的理監事席次,大場退出養豬協會,養豬協會的功能就失去了大部分。
     這兩年來,原物料大漲一倍至兩倍,就不見得養豬協會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養豬協會的存在和不存在,對養豬業者並無多大的差別。養雞協會就做的很好,蛋價漲一倍。

      目前養豬協會正在選各縣市理監事及理事長,本人對有意接任理事長的人,有幾點建議:
1:各地的協會開會,一定要請當地的大養豬場參加,多聽大家的意見,哪怕是他沒有參加養豬協會,
        也沒有關係。
2:統計全省的牧場登記養豬頭數,實際的養豬頭數,做一個公平合理的減產,畢竟養700頭賺70萬
        比養1000頭虧100萬好太多了。
3:成立大肉商每頭豬收100元當基金,控制合理的價位,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出豬場多的前50名選出,
        畢竟,由肉商良心發現自動給你好價錢,買你的豬是不可能的。

 期望沒有私心、肯做事又有能力的人(私人企業做的好的人)能出來帶領養豬界走出困境!!
總帖子數排名︰6

升級   100%

發表於 2008-3-12 08:30:39 | 顯示全部樓層
前輩   我想關鍵還在於人
縱使真能取得私人企業做的好的人
給予的待遇至少也要等同他在民間的待遇
多年前看過一篇報導   新加坡的政府官員薪水不低
那篇的結論就是如果給的薪水低
頂多只是拿花生米養猴子
要找的好的人   得先有相關代遇制度
以上是個人感言

升級   39.42%

發表於 2008-3-12 09:32: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大政 的帖子

非常好的建議

我補充一點 : 不要讓有民意代表身份的人參與養豬協會的高層職位競選
                       他們的身份立場無法做到大公無私
總帖子數排名︰83

升級   56.11%

發表於 2008-3-12 13:08:4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 蔡先生 的帖子

會競選協會理監事無非是個跳板,不然告協會薪資能夠養嗎?會想為養豬產業打拼的人在那裡是無法生存的,協會的業務跟開銷,理事長是要負責的,所以一切都問題都回到原點,靠人人倒靠山山倒,唯有修正組織章程並且改為財團法人,負責推動有關豬隻的業務,但不包含豬隻撲殺補助款發放、化製場清運等業務,應該是監督單位,督導養豬戶正確養殖關念,提升養豬場的副加價值,向外拓銷豬肉。
總帖子數排名︰4

升級   100%

發表於 2008-3-12 13: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看看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養豬產業一直以來就是比較散沙一片,突然間要來討論共同話題,
似乎不是很習慣,或說沒有個大家都認同的平台或是體制,這樣的
情形可能不會太有效率解決問題。(俗話說呷緊弄破碗)
要大家到討論的桌台前正式討論這產業的問題,或許要分階段來做:
1. 養豬協會的制度修改可以進行討論,前提可能是有效率地討論表
    決產業問題的解決方案或是監督方案,而且要各縣市各鄉鎮各產銷
    班各合作社能夠配合執行為前提,這個階段就不是三言兩語了。
2. 各縣市鄉鎮產銷班合作社農會等管道中,如果有不願意加入養豬
    協會的體制下呢?獨立成立一個體系嗎?大家要如合併存?
3.
待續
總帖子數排名︰26

升級   76.7%

發表於 2008-3-12 14: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大政 的帖子

現實
雖然很難突破
但是
精神上支持您

升級   10.11%

發表於 2008-3-12 21:18:37 | 顯示全部樓層
支持您:070
:020
:024

升級   5.21%

發表於 2008-3-19 00:58:29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都很有理想跟好的想法喔
我想..我們都加入體制內 . 從體制內來著手給他改善吧

個人淺見 . 錯了別罵我喔  ^++++^

升級   0%

發表於 2008-3-19 18:34: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大政 的帖子

養雞協會就做的很好,蛋價漲一倍。

對不起喔,因為跟養蛋雞的朋友有認識,上面這句話應該是您想表示因應飼料成本的上漲,蛋雞飼料也漲了一倍的狀況下,協會協助調整雞蛋售價,在成本與利潤空間中間作調整,並且養雞協會各環節小組成員定期開會聚會,共同研商產業相關作業的意思吧。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Archiver| 台灣群英養豬網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