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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機場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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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8 07:49: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       近年來台灣人在世界各地旅行、經商等,常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困擾,例子層出不窮,如:2010年4月 冰島火山爆發,影響國際飛航安全。當時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約有十萬人受困達一星期之久。據媒體報導,聯合國救災物資發放給每一個人食物、飲水及毛毯,惟獨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幾十名台灣人沒有,因中華民國不在聯合國 UN的會員國名單、也不被瑞士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所擬定之「國碼」包含在內,被認定持有之「中華民國護照」沒有合法(正當) 性,而使這些台灣人未受到和其他國家國民同等的人道救援。﹝此問題,以下簡稱「法蘭克福機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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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在臺協會AIT曾於2015年6月11日在台北舉辦一次 非政府組織會議NGO Meeting。基於台灣關係法TRA內的「人權條款」,希望AIT再開一次會議,針對「法蘭克福機場事件」所引發的困難及未來台灣人面對此類種種問題時加以檢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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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灣人持用ROC護照,內頁註明持有人為ROC國籍,但是UN與ISO均不承認此身份。擁有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國籍」,是維護人權的最基本條件,參考UDHR第15條。請問:台灣人多年來一直持這樣的護照,是如何符合TRA「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之要求?
(3)     很多人在詳細閱讀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1979年的TRA以及歷任美國總統自「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起至今之種種聲明和言詞後,均找不到任何內容可解釋為一個自稱「中華民國」的 政治團體可以在台灣地區核發護照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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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此,為何美國政府認定此款護照為 [1] 一個有效的旅行證件而准許以此護照入境美國?又 [2] 依美國法8 USC 1101 (a)(30)之規定,ROC 外交部被認定為權責機關 competent authority准許核發這款依法無據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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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故,台灣地區所發行之護照,是否應把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字樣刪掉,改為 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 (台灣當局) 較適合?如此也完全符合TRA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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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國國務卿鮑爾Powell等官員一再指出:「台灣非主權國家」、「台灣地位未定」、「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不確定的 議題」等等之類的話語。但就馬英九總統八年任期而言,他堅持說ROC 是 主權獨立的 國家,並做各種宣示動作,而美國政府從不出面再澄清。結果,這樣的爭執使台灣人活在「不知道自己定位」的不安中。美國是否應該負責有個明確的「定論」,並解釋清楚?


出埃及新策 請大家向美國在臺協會請求召開NGO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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