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gtc 於 2018-3-25 16:13 編輯
美西巴黎和約1898年12月10日簽訂後,美國陸軍少將 John R. Brooke於1898年12月28日,在維持現行西班牙政府司法體制下,設立「古巴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Cuba)」。
Cuba's judicial powers and courts remained legally based on the codes of the Spanish government.
相對於美國在佔領古巴期間,是採現行西班牙法律,以治理古巴佔領地,中華民國在佔領台灣期間,並非採現行日本法律,而是採中華民國法律,治理台灣佔領地,其明顯逾越佔領國軍政府之權限。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6/03/19 國際法的占領法律
Civil Law in Occupied Territory 國際法理的佔領法律不被佔領當局重視,被占領者如果不知如何利用法律反抗,那將是「人民會生不如死、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民政府將有關軍事占領當局在被占領領土施行法律規定,提醒本土台灣人回顧被佔領區「民政當局概念(Concept of Civil Administration)」,如下: ...(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