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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搭排灌排渠道之污染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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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2 23:43: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維護灌溉用水水質,依行政院102年7月12日「研商工業廢水搭排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農委會)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對於廢(污)水搭排於灌排兼用渠道之事業(以下稱搭排事業),依排入渠道是否為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分二階段限縮搭排。相關灌排兼用渠道如表1,限縮搭排期程如表2。

  第一階段對於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之灌排兼用渠道,自該方案函頒起至105年底止,該期間不再受理新增搭排事業之申請;既設搭排事業於第一階段實施期間若搭排期限屆期,得申請搭排展延1次,惟該准搭排期限最遲僅至105年底。自106年起事業廢(污)水不得排放於高污染潛勢圳路之灌排兼用渠道。

  第二階段對於非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之灌排兼用渠道,自106年起至109年底止,該期間不再受理新增搭排事業之申請;既設搭排事業於第二階段實施期間若搭排期限屆期,得申請搭排展延1次,惟該准搭排期限最遲僅至109年底。自110年起事業廢(污)水不得排放於非高污染潛勢圳路之灌排兼用渠道。

表1、灌排兼用渠道名稱

搭排區

搭排區


表2、限縮搭排期程

搭排時程

搭排時程


對於排放於灌排兼用渠道之搭排事業,除由經濟部工業局輔導改排外,在改排前、後亦需搭配稽查管制及許可管理之方式,以妥善管制放流水質,本署亦依搭排事業之限縮搭排期限屆滿前、後,以及是否完成改排訂定不同之稽查管制及許可管理之作業流程,配合訂定「廢污水搭排灌排渠道之污染源管理專案作業原則」,以供遵循。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水質保護處事業廢水管理電子季刊【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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