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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百元綠電 只須申報六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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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 11:07: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賣百元綠電 只須申報六元所得

【聯合報╱記者林上祚/台北報導】        2013.10.12

電價調漲,一度電至少三元;但屋頂裝太陽能發電系統,一度電不僅可賺八元,隔年申報所得稅時,還可提列九十四%費用。換句話說,每賣一百元的電,只須申報六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高雄一位張先生去年九月起,將太陽能系統產生電力回售給台電,去年一共賺了五萬元,張先生原本以為五萬元須全數併入年度所得申報。
但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一般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八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售電所得屬「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經濟部能源局科長陳崇憲說,能源局推廣的太陽能發電系統,一KW面積大約是三坪左右,一般透天厝屋頂以十KW發電容量計算,每年發電時數一二五○小時,一年大約能產生一萬度電,售電所得僅八萬元,不必繳納營業稅,八萬元收入實際僅須申報四千八百元所得。
李長榮化工處長李國壽說,以該集團在屏東林邊承攬的養水種電計畫為例,綠能若發展得當,可以同時改善農民生計。他舉例,八八風災前屏東林邊蓮霧園,一分地一年只能收租五千元;參加養水種電計畫,不但有租金收入,還可擔任環境巡守員,一分地月收入一萬元,收入足足提高十多倍。
「八八風災後,林邊很多蓮霧園跟魚塭都無法復原,將這片受創的土地,租給太陽能系統業者,停止種植與養殖,就不會抽取地下水,土地就可獲得休養」。李國壽表示,台灣很多受創農地,已不適合種植,例如雲林口湖等地層下陷區,如果將屏東經驗複製到這些地方,應該可以創造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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