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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廢水溢流至場外承受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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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5 07:17: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畜牧業廢水溢流至場外承受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說明 (101年2月24日環署水字第1010015199號函)

畜牧業廢水溢流至場外承受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違規情節,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爰此,畜牧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因法定罰鍰額度第46條高於第40條規定,應依違反第18條規定,按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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